近日,民政部下發通知指出,今年3月8日經國務院頒佈並於6月1日開始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關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基金會管理條例》未作明確的界定。
據民政部消息,爲推進政社分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持基金會的民間性,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在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中,《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範圍: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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