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焦點
被告否認收受2萬“賣官款”
控方:當年2月,經林孔興提議,陳中義被作爲候選人之一,在華中電力集團公司黨組會上討論通過,陳中義得知此事後,於當年7月的一天,送給王萍2萬元,王萍收受後告訴林孔興。9月,陳中義被任命爲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廳級)。
辯方:指控林孔興夥同王萍收受陳忠義送的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不是事實。庭審中王萍否認收過陳忠義2萬元,也否認曾經告知林孔興收過2萬元。陳忠義的證詞中沒有與林孔興有經濟交往的事實。
辯護人稱未結裝修費並非受賄款
控方:1998年,林孔興夫婦在沙湖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當年8月至次年初,廣東省開平市住宅建築工程集團公司武漢裝飾分公司經理白宏偉,應林孔興之女林海的要求,對這套房子進行了裝修,享受了免費的裝修後,王萍總覺得過意不去,爲了補償白,林孔興與王萍商議,將一套已招標完結的合同標的額爲399.92萬元的裝修工程,讓白宏偉所在公司承接,後經鑑定,林家的裝修造價共計13.9572萬元。
辯方:指控林孔興因家中裝修房屋費用13.9572萬元沒有結賬而認定受賄也是沒有根據的。從所有事實中可以看到林孔興對家庭具體事務是不管的,全由妻子承擔。其大女兒林海爲了緩和與父母之間的緊張關係,主動提出負責裝修新房。而且聽王萍說,白宏偉與林海在合夥開辦裝飾公司,故林孔興也信以爲真。裝修過程中,林孔興忙於公務,從未去過現場。當得知林海與白宏偉關係不好時,就詢問過王萍,要她結清裝修費。只是白宏偉不給合同和發票,造成裝修費至今未結賬。28層樓之所以單獨拿出來招標,因爲是最後一幢樓,其他樓盤都是建築公司裝修好的,但質量不好,故另行招標。如何招,讓誰做,林孔興一概沒有過問。
林說老婆收錢,他管不了
控方:1998年下半年,中國電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負責人吳某找到林孔興夫婦,表達了想承接一家公司安裝工程監理。經林孔興打招呼後,王萍熱心地與吳於1998年11月一起找人“疏通”,1999年,吳某如願以償。
爲表示感謝,2002年10月,吳某打電話讓王萍到自己家中拿走20萬元,當晚王萍將此事告訴林孔興,此款由王萍保管。
辯方:指控林孔興知道王萍從吳惠華處拿來20萬元從而認定林受賄20萬元也缺乏證據。
林孔興印象中王萍從吳惠華處拿來20萬元好像講過,但林孔興只知道王萍與吳惠華退休後擬共同開辦一個公司,林對此沒有產生懷疑,故未深究。錢是鎖在王萍在鄭州的保險櫃裏的,林孔興是沒有鑰匙的,是打不開保險箱的,從未接觸過這筆錢款。他以爲這是兩個女人的事,他管不了。
丈夫辯解放任老婆不是犯罪
控方:1996年底,華中電力集團公司準備在襄樊安裝4臺3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河南某建設公司經理劉某找到某局局長李某,想承接此安裝工程,李某即找到林孔興,要求其平衡一下河南、湖北兩支施工隊伍的利益,各幹一半的工程,林孔興表示同意。1997年,河南某建設公司承接了襄樊電廠標的額達3.7億元的機組安裝工程,1999年底,工程快完工時,劉某安排兒子給王萍送去1萬元錢,王萍收下後告訴了林孔興。
辯方:指控林孔興收受劉某兒子劉宏宇1萬元人民幣,既無事實,又無證據,可以說林孔興盲然不知。林孔興根本不認識劉宏宇,與劉也沒有接觸,只以爲是來找王萍的。事後王萍根本沒有給林孔興說過劉宏宇去他們家的本意以及送錢的事。夫婦之間,各人擔負不同的工作,凡是找王萍的人林不可能向她瞭解,也不去幹預她的事情。但現在看來,林孔興對家屬放鬆管束確有教訓值得汲取。但指控林孔興本人收過1萬元毫無證據。
辯詞實錄
林孔興從來沒想收別人的錢
法律常識告訴我們,犯罪構成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唯一基礎。
1、客觀上林孔興沒有受賄的危害社會行爲。
危害行爲在每個犯罪構成中都處於核心地位。本案中只有行爲人實施了索賄或受賄行爲,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實施這樣的行爲,就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共同犯罪則必須有共同的受賄行爲。林孔興一無教唆行爲;二無實行行爲;三無幫助行爲;更無組織行爲。決不能說妻子做的事,一定牽連丈夫共同承擔。
2、林孔興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即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爲他人謀取利益。
向國家電力公司推薦陳忠義作爲提幹的候選人完全按正常的組織程序辦理的。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我提出的原則,即:“在全集團範圍內既搞過基建,又懂生產的正處級幹部”都可作爲考察對象。林孔興從未向黨組成員任何人打招呼推薦陳忠義,也沒有單獨提陳忠義作候選人,雖然他內心也認爲陳忠義是符合條件的,是不錯的。別人無論給他打過招呼與否都起不了什麼作用。最後黨組一致通過推薦陳忠義和張衛平二人作爲候選人,結果上級單位對二位都提拔重用了。這完全是正常、合法的程序。
關於28層樓住宅裝修事情,主要鑑於其他各幢房子原由房產公司裝修,質量不好,人們意見紛紛。故林孔興僅給分管基建的副總經理說過:“能否把28層樓室內裝修單獨拿出來招標,以提高裝修質量”。至於怎麼分離出來、怎麼招的標,林孔興一概沒有過問。也沒有和任何人說過,讓白宏偉中標的證據難道能牽強地說成利用職務之便嗎?
關於吳惠華欲投標信陽電廠安裝工程監理,曾找林孔興幫忙。“你們公司太小,又無業績,不行。”林孔興斬釘截鐵地作了回答。吳惠華說:以中國電力建設諮詢公司名義投標。該公司實力雄厚,業績很好,又是電力系統單位,是公對公的事。所以林孔興就將此事告訴劉建新副局長。劉建新也認爲電力諮詢公司來投標應該沒有問題。某日,林去信陽電廠,順便問了裴傳楷,吳惠華來投標嗎?裴傳楷回答:來了,還找過我,問題不大。除了上述以外,林孔興在這個問題上沒說過其他任何話,沒做過任何事。怎麼招的標,怎麼中的標,林孔興一概不知道。這是一個領導幹部正常的職務行爲,同利用自己的權力爲他人謀利益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至於襄樊廠的安裝工程,林孔興根本沒有幫過任何人的忙,沒有給任何人打過招呼,那是完全根據李菊根局長的意見辦的,同林孔興沒有任何關係,劉宏宇送給王萍1萬元錢的事,林孔興根本不知情。
3、主觀上林孔興沒有受賄的故意。
犯罪必須主觀上具有罪過,即我們通常說的故意或過失。共同犯罪必須二人有共同故意,有意思上的聯絡。可林孔興從來沒有想收受別人的錢財。本案所涉及到的四個事實有的是王萍經手,有的王萍也否認;還有就是裝修尚未付賬。林海與白宏偉是有經濟關係的,他(她)們經濟上也確有往來,林孔興對此並不知情。
我們認爲林孔興與王萍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沒有共同犯罪的行爲,又未利用職權進行權錢交易。要知道受賄的最本質特徵是用自己的權換別人的錢。從控方提供給我們看的全部卷宗材料中,沒有看到林受賄的直接證據,也沒有看到能形成鎖鏈的、排他的間接證據支撐控方的觀點。所以對林孔興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李華鵬
經典原因:
①今年6月審計署披露,林孔興(正廳級,享受副部級待遇)及其家人非法牟利8286萬元。
②去年國家審計署查出的5起大要案,中難度最大、最曲折的案件。林孔興案牽涉到“原國電”高層30多人,此外還牽出12起案件,目前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數已超過35人,其中有副部級、正廳級幹部。
③辯護律師爲犯罪嫌疑人林孔興作無罪辯護。
出場律師:翟建
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林孔興女兒的聘請,指派翟建、徐逸仁律師爲林孔興受賄案一審辯護人,並得到林孔興本人的確認。
2004年10月27日湖北隨州市中院開庭審理原華中電力集團公司總經理林孔興及其妻王萍受賄案。
公訴人提出29份證據依法指控:林孔興夥同妻子王萍在1998年至2002年期間,收受他人賄賂3次,計人民幣35.9572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賄賂1萬元。
法庭上,林孔興和王萍對公訴人的指控一“否”到底,推翻了他們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林孔興說:“當時,想圖個好表現,別人一問,我就順着往下說。”王萍也稱:“那段時間,我總是昏昏沉沉的,精神狀況不好,不知道有些筆錄是怎麼樣出來的。”
林孔興和王萍再三強調,“今天說的纔是實情。”
王萍的律師也爲她作了無罪辯護。
目前,此案正在等待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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