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者全都否認傷人 法院判定雙方共同擔責
北方網消息:女公交司姚某在行車過程中看到同事丁某與一名的哥相廝打後,遂下車勸架,不想被打急了眼的丁某一搗在眼上。更令姚某想不到的是,在問題解決過中,丁某和的哥姜某都矢口否認她的傷是自己成的。無奈之下,姚某訴至法院,要求丁某和姚某償其已發生的損失3000餘元,以及今後整容、精神損失費6900元。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經審理後,判令丁某承擔姚某損失的90%,即賠姚某人民幣2780餘元,姜某承擔姚某另10%損失。姚某今後整容費及精神損失費賠償要求法院駁回。
案件事實
2004年5月3日下午4時15分許,丁某駕公交車途經紅橋區光榮道與中環線交口處時,與姜某駕駛的大發出租車相遇,並因行車問題與姜發生口角。二人下車後,在光榮道加油站前繼續爭吵,繼而相互廝打。此時,姚某駕駛公交車從該處經過。見同事與他人廝打,遂下車勸阻。在此過程中,丁某在拳打姜某時,一拳打在姚某左眼上。被擊後姚某捂着眼蹲在了地上。後經醫院診斷,姚某傷情爲眼球鈍挫傷,眼瞼皮下血腫,球結膜下出血,左眼眉骨皮膚裂傷1.5釐米。
姚某受傷後花去醫療費、交通費、鑑定費1200餘元;誤工損失1805元。經派出所調解未果,姚某提起訴訟,要求丁某和姜某賠償其上述損失,並承擔其今後整容費900元及精神損失費6000元。
推卸責任
庭審中,被告丁某辯稱,他與姜某發生口角後,同車隊司機姚某上前勸架時,姜某在動手打他的過程中將姚某打傷,因此姜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本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姜某反駁道:我與丁某發生口角後,姚某上前勸架時,丁某在動手打我的過程中打到了姚某,因此丁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庭審後,法官進行了調解,但三方各持己見,法院遂做出判決。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人身權利不應受到侵害。在吵打過程中,被告丁某將原告姚某左眼致傷,應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之傷的因果關係,被告姜某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交通費、鑑定費以及誤工工資在法定賠償範圍之內,法院予以支持。至於原告所提“二被告承擔以後整容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要求,因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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