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家寶總理再次就民工工資問題作出批示。去年此時,溫家寶總理親自爲一位農婦追討其家人被拖欠的工資,並由此而掀起了一場遍及全國的“清欠風暴”。一年之後,再值年關,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禁而不絕,而且各地先後因此而出現程度不同的暴力事件。溫家寶總理的再次批示,一方面再次體現了政府對民工問題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提醒我們,一年來力度極大的“清欠風暴”雖然取得了極大的成效,但尚沒有使民工工資問題得到徹底的解決。
民工工資問題積聚多年,確實需要政府力量的強力介入,纔有可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還民工羣體一個基本的公道。但同樣是因爲積聚多年,扭曲的勞資關係結構和並不完善的保障及協調機制,不但很難在短時間內理順,而且有可能在強大外力的介入下,產生更加激烈的震盪。因此,短時段內的行政介入,必須與長時段內的制度建設雙管齊下、齊頭並進,才能爲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以擺脫行政力量不得不反覆介入的非正常局面。
依然處於轉型過程中的中國,各類關係十分複雜,於是以協調各類關係爲目的的制度建設也必然艱鉅和複雜。但衡量制度建設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的標準,卻明確而簡潔,即最大限度地使各類矛盾在理性的、有序的、可預期的過程中,得到基本的解決,使各方利益都能在這個過程中,得到相對平等的維護。即以最小的社會成本,達到最大限度的社會公正。
民工工資被大面積地長期拖欠,顯然有違最基本的社會公正,也是引發各類社會問題的原因所在。但解決這些問題,卻又絕不能僅靠民工個人或羣體的自發盲動。儘管也有人認爲,個別民工的“跳樓秀”或集體討要工資的做法,是一種符合“生存理性”的選擇,但是必須看到,只有在制度保障極不健全的前提下,這樣的判斷才能成立。“跳樓秀”對民工生命造成直接威脅,羣體性的討要工資舉動,則可能給社會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無論對於民工個人還是社會,類似的行爲都會帶來成本極高的潛在危險。只要有其他成本更低的途徑,相信民工們的“生存理性”必然引導他們不再作出這樣的選擇。而我們的社會當然有義務爲民工提供成本更低,也更可預期的制度保障。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除了溫家寶總理親自批示過問等來自政府的關懷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參與完成工程建設的農民工,如果沒有按時拿到工資,可以直接起訴這項工程的發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時把工程的分包人列爲被告。有了這樣的規定,民工的一次訴訟,就可以在法院的支持下,溯及拖欠民工工資的整個“債務鏈”。此舉將有望極大地降低民工的訴訟成本,提高民工尋求法律幫助的信心和成功的可能性。稍後,全國總工會明確提出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併爲此提出了六項促進措施;同時分別提出在刑法中增加惡意欠薪罪和一系列旨在保障民工基本權利的行政措施、制度的建議。如本報11月8日“今日社評”所論,如果這些建議和措施能夠落實,則工會組織將成爲民工權益的合法代言人,民工尋求法律解決之道也將變得有力和可行。
制度的框架正在搭建,而民工能否在儘量不採取激烈手段的前提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判斷制度建設是否合理有效的最重要也最直接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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