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買房時未注意宣傳材料上小字
效果圖標有噴泉 入住一看變車庫
北方網消息:房屋的宣傳效果圖中明明標註門前有“水景噴泉”,而住戶孫先生入住後發現“水景噴泉”變成了地下車庫。孫先生遂起訴要求開發商添置所承諾的“水景噴泉”。然而,南開法院日前一審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原來,當初的宣傳效果圖邊緣處還有一行沒有被孫先生注意到的小字:“所有資料以政府最後批准爲準”,正是這行字讓他輸了官司。
2001年年底,孫先生花費41萬元在南開區購買了一套房屋,2002年8月入住。在他入住後卻發現了不盡如人意的事。當初,開發商在宣傳廣告中明示了“門前水景噴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平面圖也明確標註了噴泉的位置,但入住後,孫先生卻發現,開發商原先承諾的“水景噴泉”變成了地下車庫。情況有變,居住的環境質量顯然下降,孫先生遂起訴要求開發商添置“水景噴泉”設施。
法庭上,被告辯稱,當初對“水景噴泉”的設計只是一種構想,而最後的實際圖紙上已經註明是地下車庫,由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同時,法庭在訴訟中查明,原告孫先生向法庭提供的宣傳效果圖中雖然有“水景噴泉”的設計圖案,但是在該圖的邊緣處卻注有:“所有資料以政府最後批准爲準”的字樣。而被告提交的小區綠化環境設計圖及總平面位置圖中,沒有“水景噴泉”的設計圖案,且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水景噴泉”的設施問題沒有具體約定,原告也沒有向法庭提供其他相關合法證據予以佐證其主張。
法院遂認爲,原告孫先生要求被告在其住房門前添置“水景噴泉”設施的訴訟請求無合法依據,不予支持,由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一行寫在宣傳材料邊緣處的字讓孫先生最終敗訴,法官藉此案提醒廣大購房者:應清醒對待售房廣告,仔細研讀售房宣傳材料,以免花了錢卻買到不稱心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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