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安公司全賠其他問題內部追究
北方網消息:一名保安人員在遙控操作大廈門口的鐵製升降欄杆時砸傷他人,由此形成索賠訴訟。本市和平區法院經過審理,昨天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因爲保安人員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法院遂認爲保安公司的責任不是“連帶”,而是“全賠”,至於保安人員應承擔的責任由保安公司內部決定。
今年6月28日,陳某駕車到本市一家商貿大廈辦事,因車是否能開進大廈院內的問題,與值班保安人員張某發生了口角。此後,陳某將車停在了大廈院外。將近中午時分,陳某辦完事出來,當經過大門口時,保安張某正在遙控操作攔截機動車使用的電動升降欄杆,本來豎直的鐵製欄杆突然水平落下,砸在了正在行走中的陳某的頭部,當即造成陳某頭顱受傷。後經診斷,陳某的傷情爲:頭顱外傷,頭頂皮下血腫。由此,陳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其經濟損失,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張某稱,當時他曾朝原告高喊讓其躲開,但原告好像沒有聽見一樣仍往前走,此時他已經按動了下降的鍵,於是發生了砸傷原告的事。所以,事故不是他故意行爲所致,而且當時原告也沒有走行人通道,所以事故責任應在原告。保安公司也認爲,作爲司機的原告應知道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故也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作爲保安人員的張某,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應保障出入大廈的機動車及行人的安全,如遇緊急情況,應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張某卻在發現自己所操縱的升降欄杆將會砸傷原告時仍放任自己,未採取任何緊急措施控制事態發生,故張某對事故負有責任。但張某是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受傷的,其行爲屬於職務行爲,所以,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應由保安公司承擔,至於張某應承擔的責任該由保安公司內部予以處理解決。對於二被告提出原告未行走於行人通道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爲證據不足,未予認定。由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保安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3400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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