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違法行爲過程中受傷合法民事權益仍得到保護
北方網消息:從事違法行爲過程中受傷,其民事權益是否應得到保護?前不久,本市武清區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對上述問題給出肯定的回答。5個農民用自制獵槍準備從事非法打野兔活動,他們在乘坐改裝的翻斗車的路上,原告掉下車來摔傷,該院判決他的4個同夥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原告損失的一半,約3萬元。
共同違法一人受傷本案中,原被告均爲武清區某村村民。去年12月19日晚,經原告喜某提議,5人一起帶着自制獵槍去打野兔。由沒有駕駛證的被告山某開着他自行改裝的無牌照翻斗車,喜某和被告元某、強某、發某各攜帶一支自制獵槍和喜某提供的火藥去村西地裏打野兔。路上,他們發現一輛警車。驚慌中,喜某從翻斗車上墜下摔傷,後被診斷爲骨盆骨折,經鑑定傷殘級別爲10級。後喜某將幾名同夥告上法庭,索賠7萬餘元。
法院爲何這樣判罰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原被告合夥非法持自制獵槍打獵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爲,應予以嚴肅批評教育,但原被告爲共同目的,共同乘坐打獵車輛,在狩獵過程中,原告從車上掉下受傷,原被告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鑑於原告是此次非法狩獵的提議者,並提供了火藥,乘坐非載人車輛,在打獵進行中未預見到乘坐該車的危險性,故應承擔本案50%的民事責任。被告山某無機動車駕駛執照,駕駛無牌改裝的翻斗車並載人去非法狩獵,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故應承擔20%的民事責任。被告元某、強某、發某在與原告共同實施違法行爲過程中,原告受傷,
均應各自承擔本案10%的民事責任。故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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