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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
古稀之年的閆奶奶和女兒、外孫共同住,和他們一起居住在夥單裏的還有53的癲癇性精神病人楊某。閆奶奶一家雖不裕,但卻一直過着祥和幸福的生活。然而,奶奶晚年的祥和在楊某一次發病後完全結了。在這次發病中,自稱“進入恐怖世界,在境裏和別人搏鬥,跟電視裏的武打片一樣”楊某,持菜刀連砍20餘刀將閆奶奶的女砍死。閆奶奶也被砍得遍體鱗傷,右眼球被除。楊某的一次發病,毀了閆奶奶的晚年和的家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死刑,緩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閆奶及其外孫經濟損失20萬餘元。
對於這起罕見的血案,法院查明的事是這樣的:被告人楊某1951年出生,捕前本市某汽車配件廠退休工人,患有癲癇性神病。楊某與老年婦女閆某同在一單元內住,曾因瑣事產生矛盾。2003年8月,兩家發生糾紛而訴訟至法院。同年11月24日楊某接到民事判決書後對閆某家懷恨在心產生報復之念。次日上午8時許,楊某手自家菜刀在單元方廳內朝閆某的女兒孔某面部猛砍,孔某呼救並跑入自家居室,楊某入室內持菜刀分別朝孔某和閆某的頭、面部上肢等部位連續猛砍。被害人孔某被砍餘刀,因右頸靜脈破裂當場死亡。被害人閆被砍後經他人送往醫院搶救脫離了生命險,但右眼球因受傷而被摘除。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閆某右側眼球及面部軟組織損傷均重傷。其顱骨骨折、頭部軟組織損傷、頜面貫通傷、右尺骨、左股骨骨折及餘處體表軟織損傷均爲輕傷。其雙手損傷爲輕傷(偏重)被告人行兇後讓鄰居報警,後在家中被公人員抓獲歸案。
兇手自述:我好像進入了恐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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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兇手楊某 |
在楊某清醒的時候,民警對他進行了審訊。這時的楊某思維清晰,言語有序,完全和正常人一樣。但他所訴說的行兇殺人時的精神狀況,卻是一個讓人恐怖的怪誕世界。正如楊某自己說的那樣,他感覺世界全變了,不知道自己在哪兒。在恐怖之中,他特別害怕,意識到要和別人搏鬥。在潛意識裏,好像在和別人搏鬥,跟電視裏的武打片一樣,像是做夢。
問:夥單裏一共住着幾家人?
楊某:夥單裏住着兩家,我和妻子、兒子住在單元房最外面的那間房子裏。裏面屋裏住的是閆奶奶,還有她的閨女和外孫。
問:你講一下閆奶奶還有她女兒和外孫的情況?
楊某:閆奶奶有七八十歲,身體挺硬朗,能下樓活動。她女兒三十多歲,平時我稱她老姑,好像是離婚了。她的兒子十四五歲,現在上學。我們兩家在一起住了四五年了。
問:你們兩家爲什麼打官司?
楊某:其實我們兩家基本沒什麼矛盾,但平時很少說話。最近我們兩家打了一場官司。我平時經常到公園去練劍。有一天早晨,我拿着寶劍準備出去練劍。走出屋子時,我看見閆奶奶站在她家門口,於是甩了幾下劍穗。想不到閆奶奶說我的劍嚇着她了,躺在我家的門口裝病。後來閆奶奶的家人報警,說我用寶劍捅閆奶奶,把她嚇病了。派出所給我們調解了幾次,但沒調解成。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我賠償閆奶奶400元,承擔訴訟費140元。我認爲錢不多,打算賠她錢。閆奶奶開始找我要4000元,法官判賠400元,我認爲比較合理。
問:你平時喜歡做什麼。
楊某:我家有三把菜刀。我平時喜歡磨刀,做風箏。
問:2003年11月25日你都幹什麼了?
楊某:早晨7點多我起的牀。我兒子吃飯後就上學去了。我妻子也出去買菜去了。我就呆在屋子裏吃早點。吃完後,我要點爐子,從方廳內把煤拿進屋。正準備點爐子,我感覺要抽風,於是放下手裏的東西去拿藥。吃完藥後,我感覺世界全變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哪兒了。在恐怖之中,我特別害怕。我坐在地上,意識到要和別人搏鬥。
問:怎麼搏鬥?
楊某:我自己在掙扎,好像有人拽我。後來我就醒過來了,從屋裏走出去,下樓走到一樓王奶奶家門口敲門。當時是她兒子開的門,還對我說:你殺了兩個人,快報警,快救人。過了一會王奶奶的兒子又對我說:你快上樓吧,一會我報警。也不知道爲什麼我妻子也在王奶奶家,是她扶我上的樓。走到單元房門口,我看見門口躺着一個人,具體是誰我看不清。走到單元房內,我看見門廳地上都是血。
問:你爲什麼對王奶奶的兒子說:“我殺人了,打110報警。”
楊某:我潛意識裏,好像在和別人搏鬥,像是做夢,在夢境裏和別人搏鬥,跟電視裏的武打片一樣。後來我看到地面上有血,就意識到殺人了,於是和鄰居說:“我殺人了,趕緊報警。”進屋後,我妻子給我拿藥,我倒在了牀上。後來警察來了,把我帶走了。
問:你有什麼病?
楊某:我有癲癇性精神病和憂鬱症,經常和兒子着急。
最終判決:被告人犯下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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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使用的兇器 |
庭審中,公訴機關共向法庭出示了14項證據,證實被告人楊某犯有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楊某進行了發問。被告人楊某辯解其不是故意殺人,因案發時其癲癇病發作,故不清楚當時的情況,並表示如果被害人的傷亡是由其行爲造成的,其願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楊某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楊某行兇後讓鄰居打電話報警的行爲構成自首,且其在實施殺人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責任能力,故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害人閆奶奶及其外孫在庭審中向楊某提出了46.5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人當庭所舉證據均未提出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楊某的行爲是否構成自首。合議庭認爲,經當庭質證的證據表明,被告人楊某在殺人後告訴鄰居打電話報警並自稱殺了兩個人,後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員到來將其抓獲歸案,並在歸案後交代了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其上述行爲應認定爲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處罰。鑑於其確有癲癇性精神病史,經司法精神病鑑定系癲癇性人格改變,在實施殺人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責任能力,且其在犯罪後主動投案,應認定爲自首。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犯罪時具有部分責任能力,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楊某的行爲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專家解析:對精神病人可正當防衛
不同的精神病人犯罪後要承擔哪些責任?精神病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有何不同?人們如何避免被精神病人侵害?帶着這些問題,記者昨天專門採訪了具有醫學研究和具體審判經驗的本市醫科大學醫學人文系法學副教授古津賢。
古津賢說,精神病人犯罪和正常人有很大不同,雖然正常人也有激情犯罪、義憤殺人等行爲,但正常人一般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後果有比較充分的認識,而精神病人則是完全或部分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
古津賢說,我國《刑法》量刑時界定的精神病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性質,而且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嚴重精神病人。這類精神病人犯罪後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二是間歇性精神病人,這類病人未發病時和正常人一樣,如果他們在未發病的狀態下犯罪,要負完全刑事責任。有責任能力是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所負的刑事責任,要看他們當時的精神狀態。如果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就要負部分刑事責任。
談到如何避免遭受精神病人侵害時古津賢說,如果沒有和精神病人接觸的必要,一般人最好對其敬而遠之。那些不得不接觸精神病人的人員在和病人接觸時,要避免對其“精神激惹”,尤其在精神病人病情不穩定時,更要避免對其進行任何語言刺激和行爲侵犯,而且在心理和行爲上要有強烈的防範意識。
古津賢最後特別強調,人們在遭遇精神病人行兇時,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措施,不要一味恐懼躲避。但是在採取正當防衛措施時,要嚴格把握好防衛限度,不要超出法律規定的範疇。
相關證據
證據一:被害人閆奶奶證實,其家與楊某家素有矛盾。2003年8月,她因楊某在單元方廳內舞劍而受驚摔傷,故到南開區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24日接到民事判決書。第二天上午8時許,她在家中聽到與其共同生活的女兒孔某在方廳內呼救,只見楊某持菜刀追進屋內分別朝孔某頭部、身上猛砍,將孔某砍死,而後將其砍傷。被告人家屬證實,楊某患有癲癇性精神病,2002年3月治療後至案發前未犯過病。其家與閆奶奶家同住在兩居室的單元房內,素有矛盾。2003年8月,因發生糾紛,閆奶奶家到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24日,接到民事判決書後楊某特別生氣,第二天就用菜刀將閆家母女砍了。
證據二:診斷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某患有癲癇性精神病,並有相關證人證言予以佐證。司法精神病鑑定書證實,被告人楊某系癲癇性人格改變。2003年11月25日其在實施殺人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責任能力。
證據三:某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被害人閆某曾狀告楊某,稱楊的行爲導致其腰部摔傷並誘發心臟病,要求楊某賠償醫療費4300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該法院於2003年11月24日判令楊某賠償閆某人民幣4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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