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一中院審結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訴北京齊通康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齊通康公司支付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款人民幣500萬元。
2001年8月14日,通康生物實業集團公司和紅十字會總會簽訂捐贈協議約定,雙方共同開展“中華骨髓庫”宣傳募捐活動,通康集團捐贈500萬元用於共同開展“中華骨髓庫”的宣傳;捐贈500萬元用於“中華骨髓庫”總庫購置配套設備及資助兩個地方紅十字會的分庫建設;提供該企業價值1000萬元的上市產品2000萬盒作爲“中華骨髓庫”的義賣品,義賣收入按每盒0.50元提取公益資金用於“中華骨髓庫”的檢測費用;紅十字會總會將授予通康集團董事長董佔義“慈善大使”稱號並在所捐設備的明顯位置使用標牌爲通康集團留名;通康集團應在協議生效後先期撥付啓動資金500萬元,其他資金按照雙方約定時間落實到位。
協議簽訂後,紅十字總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儀式。聘請董佔義爲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慈善大使”,並授予董佔義中國紅十字勳章。但此後齊通康公司未履行協議。經查,通康集團並未成立。2003年,紅十字總會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齊通康公司支付首批捐贈款500萬元。
法院認爲,通康集團並未成立,齊通康公司與紅十字總會訂立的捐贈協議合法有效,且雙方簽訂捐贈協議屬公益事業捐贈行爲,該協議具有不可撤銷性,齊通康公司應支付500萬元捐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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