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報道,山東德州某公司一業務骨幹李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商業祕密協議書》,一年後,掌握了大量公司商業祕密的李某違反協議,跳槽到另一同行業單位當起副總,爲此,原公司將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16日,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競業禁止案,判李某賠償原公司違約金10萬元。
2002年8月,李某應聘到德州某公司從事太陽能熱水器的銷售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商業祕密協議書》。協議約定:“李某無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五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與該公司科研、生產、經營內容有關的工作,不得爲該公司任何同行業單位(太陽能或熱水器行業)服務和工作(含業餘時間),否則李某自願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2003年1月,李某因業績突出,被該公司委任爲大區銷售經理,負責山東、河南、河北、安徽四個省份的市場銷售工作。
2003年10月,李某以休養身體爲由辦理了離職手續。但離職後不到一年,李某就成爲與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基本一致的安徽某太陽能公司的銷售副總。李某原公司認爲李某的跳槽行爲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商業祕密協議書》,故訴至德州市德城區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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