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姚新豐有期徒刑三年。
姚新豐與女友李文珍都是阿榮旗亞東鎮人,兩人自由戀愛遭到女方父母反對後產生輕生之念。2003年12月6日,兩人在亞東鎮一家旅店內商議自殺,並於當晚達成共同自殺的協議。
此後,姚新豐改變了主意,但礙於情面未向女友說明。次日早,李文珍喝下毒藥自殺身亡,姚新豐不加勸阻,並未喝毒藥自殺。
阿榮旗法院審理認爲,姚新豐有義務將自己“貪生”的念頭及時告知對方,並對女友的自殺行爲及時加以制止,而他卻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並造成了李文珍死亡的後果,因此,姚新豐的行爲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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