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20年前熒屏上的“濟公”形象深入人心,如今,“濟公”的扮演者國家著名演員、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遊本昌作爲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侵權糾紛成訟於本市薊縣法院。日前,此侵權案件一審審結,薊縣人民法院認爲原告起訴理由不充分,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03年年初,被告天津百仙傢俱工貿有限公司和原告遊本昌經中間人天津煊宇文化傳播公司及趙某某介紹相識。2003年1月10日上午,原告來到被告經營的盤山家居廣場,被告舉行了盛大的歡迎儀式,並在廣場正門懸掛了“熱烈歡迎百仙傢俱形象代言人遊本昌先生(濟公扮演者)光臨盤山家居廣場”的巨幅橫標,被告職工在門外列隊歡迎。原告在參觀該廣場後題詞,並和有關領導和職工合影留念。隨後,由薊縣電視臺爲原告拍攝了企業廣告宣傳照片。同月16日,煊宇文化傳播公司收取被告交納的“遊本昌肖像廣告費”人民幣10萬元,並出具了收據一張。隨後,被告便用宣傳照片製作了廣告牌,並懸掛在薊縣中昌南路盤山家居廣場大門上方及路邊電線杆上。
2004年5月14日,原告遊本昌委託律師致函被告,言明被告未經同意擅自將原告姓名和肖像用於被告生產的“百仙”傢俱宣傳牌上,構成了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犯,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廣告宣傳牌,向原告賠禮道歉、進行經濟賠償。後被告將廣告牌摘下。成訟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並銷燬相關廣告牌、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和精神撫慰金5萬元,並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辯稱自己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有償使用原告姓名和肖像作爲廣告的,且有錄像、照片、證人證言和付款收據等予以證明,並不存在侵權。
薊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系從事經營的企業,邀請名人爲產品作形象代言人,顯然是爲了宣傳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擴大銷量。原被告本不相識,經過中間人介紹,原告來到薊縣作爲被告產品的形象代言人進行拍照並題詞,應意識到是用於廣告宣傳的,故原告以被告使用自己的肖像進行營利爲由,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權和肖像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現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肖像,且雙方此前未就使用期限作出約定,因此被告應停止使用。但雙方產生糾紛後,被告已將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廣告牌拆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據悉,原告遊本昌已表示將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