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州都市報報道,丈夫因工死亡後獲補償10萬元,已懷孕4月的媳婦和婆婆卻在遺產分割時,就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發生分歧。近日,貴州銅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腹中的胎兒也有繼承權。
羅某訴稱,其丈夫劉某因工死亡後,丈夫的單位一次性補償10萬元,除去喪葬費1.2萬、婆婆楊某生活費27480元外,尚餘60520元應屬於分割遺產。另羅某與劉某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也應作爲遺產分割。現羅某已懷有數月身孕,在遺產分割時應保留屬於胎兒的財產。
楊某辯稱,該款是工傷死亡賠償金,不能按遺產繼承。
法院查明:羅某與劉某於今年1月5日結婚,其共同財產有傢俱、冰箱、彩電等。羅某於今年8月17日經銅仁地區人民醫院診斷爲“一胎5月妊娠”。
一審法院認爲,羅某和楊某均系死者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劉某的遺產應均等繼承,但羅某現懷有身孕,因此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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