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招標投標條例》(簡稱《條例》)(見本報今日10版)。日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李亞力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記者:本市出臺《條例》的基礎和宗旨是什麼?
李亞力:《條例》作爲地方性法規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是本市招標投標法制化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進一步規範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護國家、社會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隨着《條例》及其配套措施的實施,在本市將形成更加公平、更加開放、更加高效的招標投標市場,進一步規範本市招標投標行爲,打破壟斷封鎖,通過競爭擇優,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佳化,進一步優化資金使用結構,提高資金使用質量,完善投資管理體制,強化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同時,將對遏制、糾正建設和流通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加強廉政建設,增強企業適應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自身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記者:《條例》有哪些具體特點?
李亞力:《條例》力求突出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創新。《條例》沒有按照較爲普遍的招、投、開、評、定的招標投標程序劃分章節,創建了“總則定製度、各章定內容”的模式,避免了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交錯重複,使通篇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清晰,更具有宏觀指導性。二是實用。由於《招標投標法》立足於統籌規範我國範圍內的全部招投標活動,原則性強不可避免,因此針對實際活動中的具體情況,《條例》對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評標專家的抽取方式和時間限制、統一評標專家庫的建立等關鍵環節進行詳細明確的規範,以期增加可操作性,切實解決現實問題。三是科學。招投標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政府部門主要是爲民事活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並不過多地直接干預民事活動。因此,《條例》在制度設置上強調尊重招投標當事人的民事自決權,行政監督部門儘可能減少事前許可,主要以事後監督糾正違法行爲,實施管理。
記者:《條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李亞力:《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內容。一是須招標範圍。目前,在工程建設領域、藥品和機電產品等貨物和服務採購領域,招投標已普遍施行,這方面的規定多見於各部門的文件,爲統一法制,更好地體現和貫徹國家推行招投標制度的根本宗旨,避免行政權力對民事活動不適當的關於和限制,《條例》明確規定了五類事項必須招標。二是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條例》充分尊重招標人的自決權,規定招標人可公開招標,也可以邀請招標,對於國家和本市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必須經批准方可邀請招標。招標形式包括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條例》規定招標人可自行招標,也可委託代理機構招標,同時,爲防止自行招標權濫用,《條例》對自行招標的條件和備案程序做出了嚴格規定。特別說明的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精簡許可的精神,《條例》只要求備案以便於事後監督,沒有設立新的許可事項。三是招投標活動當事人。《條例》在要求各主體都要依法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同時,特別針對代理機構的特點,明確規定不得與任何國家機關或者與負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同時根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辦理招標事宜,未經招標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其代理業務》。四是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針對本市的實際情況,《條例》特別規定,要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市評標專家庫。五是招投標程序。《條例》對招投標過程中的招、投、開、評、定等進行了全面的規範。六是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條例》不僅明確規定了招標人、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享有的監督權及其權利行使的具體規範,同時還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權對招投標行爲進行監督。七是規範招標投標收費。在《條例》起草調研過程中,我們聽到一些企業反映,招標投標費用強制性過多、標準過高。因此,在《條例》中,我們體現了以不收費爲原則,以收費爲例外的立法精神,規定各類中介組織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爲依據進行收費。
記者:爲貫徹實施好《條例》,本市還要做好那些相關工作?
李亞力:明年2月1日《條例》將正式實施,在這段過度期內,要做好配套工作:要由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有關部門指定本市公開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發佈媒介;由有關部門組建市評標專家庫。同時做好與《關於改革我市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通知》有關規定的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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