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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吳遠翠 |
“總要爲做的事付出代價”,在一審被判死刑之後,週一男案兩主兇羅軍和張濤接受採訪時不約而同地說出這句話。昨日,他們爲自己製造一門五口被殺慘案付出了代價:在一審被判死刑後,羅軍、鄭安和吳遠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經複覈後,命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5人執行死刑。
深圳市中院戒備森嚴
深圳市中院審判法庭昨日上午的氣氛不同尋常,早早就有兩名身背槍械的法警和多名保安在審判庭前守衛,同時告知旁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該案的宣判法庭,五兇家屬和被害方親屬也未到場。
上午9時40分,羅軍、張濤、鄭安、胡鋼、吳遠翠被五花大綁押入法庭。此前的清晨,他們在看守所被告知將被執行死刑,後被帶至深圳市中院。
羅軍對死刑感到不值
與此前受審時一樣,羅軍被押着出入審判庭時一直面帶微笑。在最後被帶上囚車時,羅軍透過車窗一直向外觀望,不知是在尋找自己的親人還是對塵世心存留戀。此前接受採訪時,他稱自己對這個結果有所預料,但仍爲自己的死感到不值,同時也首次坦承自己組織策劃了該起慘案。
雖然也提出上訴,但羅軍似乎並沒抱什麼希望。在上訴後與律師見面時,羅軍表面上很灑脫,對律師稱“殺人是要償命的”,但律師發現他的手腳在不停地顫抖。
三名直接實施殺戮行爲的殺手錶情依舊冷酷,連一個小女孩都不放過的冷血殺手張濤神情仍然冷漠,上囚車時步伐也較快,甚至跳着上車,但坐定後卻閉上眼睛向後躺倒。胡鋼和鄭安面相均較爲兇悍,依舊一言不發。
吳遠翠再次大呼冤枉
只有吳遠翠的反應依然強烈。接受審訊時,她辯稱自己不知情,直到檢察官出示與羅軍通話清單時才啞口無言;一審被判死刑後,吳遠翠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在看守所接受訪問時,她還稱自己冤枉,罪不至死。
昨日被押上審判庭臺階時,吳遠翠極力往後退,口中大呼“冤枉”,後在多名法警押送下才進入審判庭。此前,她對一審自己被判死刑不服,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執行死刑五犯很配合
在法庭內,法官宣佈了對5人執行死刑的刑事裁定書: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覈准,以搶劫罪分別判處羅軍、張濤、鄭安、胡鋼、吳遠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並命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據執行現場不便透露身份的人士介紹,5人被執行死刑時很安靜也很配合,即使是大呼小叫的吳遠翠,被執行時也發出“終於解脫了”的嘆息。“刑前大叫冤枉只是死刑犯在被執行前的慣常反應,是在等待複覈結果下來前對死亡極度恐懼心理壓力下的一種釋放”。這位人士說。
省高院:吳遠翠死刑有據
針對上訴,法院認定吳系組織策劃者應按參與所有犯罪處罰
此前在一審被判死刑後,羅軍、鄭安、吳遠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在昨日被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前,吳遠翠大呼冤枉。廣東省高院昨日下達的裁定書認爲,吳遠翠起組織策劃作用,爲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或者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遂維持死刑的原判決,即認爲判處吳遠翠死刑並無不當。
羅軍死刑:策劃指揮全部犯罪
羅軍上訴提出,他沒有預謀殺人滅口,沒有使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物、剝奪他人生命,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程度小,有悔罪表現,同時檢舉其他犯罪團伙的販毒、強迫少女賣淫,有立功表現;其辯護人也認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羅軍預謀殺人滅口,也不能證明羅軍發現卡上有600餘萬元後授意張濤等殺人滅口,故致被害人死亡責任不應由羅軍承擔。
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爲,羅軍、張濤多次供述如搶到錢多就殺人滅口,鄭安也佐證羅軍要殺掉周家保姆,足以認定羅軍有預謀殺人滅口。其檢舉他人犯罪,經調查對方沒有違法犯罪行爲。同時認定雖然羅軍沒有直接實施暴力剝奪他人生命,但參與預謀、組織、策劃、指揮並具體實施了搶劫行爲,並主持分贓,因而應按其組織指揮或者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鄭安死刑:直接殺人罪無可恕
鄭安上訴稱,自己無前科、沒有提起犯罪,歸案後能如實坦白罪行,對此,法院均認爲屬實。但對其屬從犯的上訴意見,法院認定其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兇手,爲本案主犯,上訴理由不成立。
吳遠翠死刑:參與密謀罪同羅軍
吳遠翠一直認爲自己罪不至死,她上訴認爲,自己並未參加密謀,犯罪提起者是羅軍,她只是被羅軍利用、威脅提供線索,沒有參與實施搶劫,未到案發現場,沒有分得贓款。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檢舉羅軍侵佔貨款,有立功表現;她沒有參與預謀殺人滅口或者明知殺人滅口,根據其罪行不應被判處死刑。其辯護人也認爲,吳遠翠只提供線索,沒有參與實施搶劫,是本案從犯,吳遠翠歸案後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悔罪願望強烈,原判量刑偏重。
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爲,從抓獲謝家政、羅軍、張濤的時間上分析,公安機關在抓獲吳遠翠之前已通過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並非根據吳提供的線索,檢舉羅軍侵吞貨款一事也並未立案,因而不構成立功表現。同時,吳遠翠雖然未到案發現場實施搶劫,但是其參與搶劫密謀,與羅軍共同選定作案對象、確定作案時間,同案犯及本人供述及其與羅軍手機通話記錄佐證這一事實,且多人證實參與事後分贓。因而吳遠翠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爲,屬本案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爲主犯。最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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