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二十九日在此間就外商投資項目覈准權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劃分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總投資(包括增資)一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五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覈准項目申請報告。
今年十月九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外商投資項目覈准暫行管理辦法》。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五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一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覈後報國務院覈准。
總投資一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五千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覈准。省級以下覈准機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但是,五千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覈准,項目覈准權不得下放。
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鼓勵類項目劃分覈准權限。
對於《覈准辦法》在地方審批權限方面還有哪些改變?發改委負責人稱,一九九九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將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但幾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內涵動態變化較大,實際操作中並不易把握。因此,對於“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進行了調整。雖然省級政府對“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有所縮小,但對量大面廣的其他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由三千萬美元提高到一億美元,限制類項目由三千萬美元提高到五千萬美元。總體上說,地方覈准權限擴大了,且更加規範和明確。
發改委負責人同時強調,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覈准文件,是外商投資項目獲得政府許可的唯一合法依據。未經覈准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