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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警方將宋留根涉黑團伙遊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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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被抓獲時的馬獻州 |
昨日,宋留根團伙涉黑案開始庭審第一輪法庭辯論,按照程序,控辯雙方只需各自發表公訴詞和辯護詞就可以了,並不會出現正面交鋒。引人注目的是宋氏團伙的5000萬被查封資產的去向問題,再次被擡上桌面。
公訴人主張嚴懲
昨日上午8時30分,宋留根團伙涉黑案的62名被告人再次被集體帶上了法庭,公訴人向法庭宣讀了該案的公訴詞,認爲依法應嚴懲“這羣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的黑社會團伙”。
公訴詞摘要
1993年以來,被告人宋留根、馬獻州、郝洪山糾集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組成了以宋馬郝爲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結構緊密、人員衆多、有明確的組織紀律和固定成員,依託其開辦的託運部,霸佔了友愛路布匹批發市場、紡織大世界、二環道果品批發市場、京廣路鞋城等,獲取了非法利益,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隨後,該組織成立了公司,利用“公司制”繼續擴張其勢力範圍,但該公司是在黑社會控制下的公司,並在經營中大肆偷逃稅、非法運輸香菸,爲組織成員提供經濟支柱。該組織擁有槍支彈藥,團伙成員拿槍支隨意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聚衆鬥毆、敲詐勒索等惡性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公訴人認爲,所謂黑社會就是反主流社會的一股強大勢力,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人人害怕震懾力,而宋留根團伙不僅在精神上,還在經濟上對主流社會構成威脅,依法應以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應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被告人當庭喊冤
之後,在被告人中,宋留根等依次爲自己辯護。宋認爲自己之所以會有今天,被控爲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的首腦,主要是因爲某機關一位前任領導挾嫌報復的結果。宋說這位領導欠了他40萬元的債務,自己喝多酒的時候向其討債,得罪了對方。
宋留根:我只認識被指控的25名黑社會成員中的十幾個,我不是這些被告人的老大,如果要替他們的全部罪行受罰,我覺得太冤了。
馬獻州:我不是老大,所謂的黑社會都是專案組自編的。對於打死杜三的案件,我沒啥可說的。
郝洪山:除了指控我走私香菸外,起訴書裏寫的那些事,我都沒有幹,我沒幹過黑社會勾當。
內幕二5000萬扣押物品早已不在?
昨日,宋留根的辯護律師在發表辯護詞前說道:“警方在扣押恆業運輸有限公司物資時沒有開據任何憑證,到今天該案案卷中也沒有警方有關扣押物品的清單。
王鑑的律師劉德法在前幾日的質證中也反覆提到這一問題,他說:“案發後,恆業公司的數十輛汽車被扣押,對於該公司價值5000多萬元財產的去向,警方也沒有任何說明。”
旁聽席上的一位法律專家認爲,如果在起訴書和公訴機關出示的案卷中確實沒有列明隨案移送的財產,將給辯護人今後的法庭辯論提供機會。但他認爲對此控方應當已經有所準備,這個謎團會很快解開。
控辯碰撞 關鍵詞
組織構成
控方觀點:宋留根黑社會團伙的組織結構是倒金字塔式,既老大—骨幹成員—一般成員—糾集的兩勞釋放人員
辯護意見:其成員之間有彼此不相識現象,被控的25名涉黑成員中13名就沒有前科
組織紀律
控方觀點:出了事不能互相咬,誰出賣組織就受懲罰
辯護意見:這種紀律不是系統的和嚴密的,而且很多成員不知道所謂的紀律
壟斷市場
控方觀點:壟斷了友愛路布匹批發市場、紡織大世界、二環道果品批發市場和京廣路鞋城
辯護意見:僅紡織大世界每年就有40億元的收入和有2500家商戶,而宋留根他們託運部的收入只是整個營業額的零頭而已。紡織大世界來往全國的託運部非常多,如何壟斷?二環道和鞋城與該團伙毫無關係,水果市場涉黑團伙的頭目是胡現傑,鞋城則是王鄭光
實體性質
控方觀點:託運部和恆業公司是黑社會犯罪團伙控制下的公司,是非法的
辯護意見:託運部的設立獲得了紹興柯橋鎮政府的同意,運作方式是一點一線式;而恆業公司與鐵道部簽定了合法有效的承包鐵路行包業務協議書
經濟實力
控方觀點:靠壟斷經營的手段完成了原始積累,每年實現利潤幾千萬元
辯護意見:公安機關連扣押清單都沒有附帶,其公司資產如今不見蹤影,這也可以理解爲該公司根本沒有資產
經濟支柱
控方觀點:公司利潤爲黑社會成員發放“工資”,豢養了一羣危害社會的打手
辯護意見:只要通過誠實勞動,所得的工資就是合法的,況且許多人沒領過所謂的“工資”
違法行爲
控方觀點:有暴力威脅商戶、大肆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衆鬥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事實
辯護意見:這些只是個體的違法行爲,頂多算是流氓惡勢力行爲,而且大多行爲發生在1997年之前,那時我國的刑法還未設立“涉黑”罪名,按照刑法使用的“依舊從輕原則”,不應以“涉黑罪名”來追究被告人
刑事處罰
控方觀點: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辯護意見:涉黑罪名不應成立,各被告人只對法庭認定的犯罪事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附帶鏈接: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徵:組織結構比較緊密,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爲嚴格的組織紀律;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爲其提供非法保護;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衆鬥歐、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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