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近日下發《關於換髮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決定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爲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換髮新式證件。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傷殘人員證是傷殘人員身份的證明,持有傷殘人員證的傷殘人員可依法享受有關優待政策。中國傷殘人員證分爲《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和《傷殘民兵民工證》四種。新式證件封皮採用護照皮,其中《殘疾軍人證》的封皮爲紅色,其它三種爲藍色,封面燙金印有“國徽”。證件採用專用水印紙、紫外光激發熒光標識、縮微線、彩虹印刷等多種防僞技術。爲了保護傷殘人員的隱私和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取消了傷殘待遇和殘情介紹等欄目。
《通知》規定,新式證件填寫內容全部採用計算機打印,換髮新證後內容發生變化的,可在“變更”欄內手工填寫。證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機關統一加蓋鋼印。證件編號共8位,前2位爲漢字,第1位爲各省份簡稱(其中兵團爲“兵”);第2位爲傷殘人員類別,殘疾軍人爲“軍”、傷殘警察爲“警”、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工”、傷殘民兵民工爲“民”、非行政編制傷殘警察爲“非”;後6位數按順序編號。今後一般不再統一進行換證,按照證件的有效期,隨時辦理。有效期爲:發證時年齡在16至25週歲的,有效期10年;26至45週歲的,有效期20年;46週歲以上的,爲長期;未滿16週歲的,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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