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對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藤北中隊隊長謝朝陽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謝朝陽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19日中午,廣西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祝某等二人報案,稱其在遠房親戚祝某連家中丟失了內裝2萬元的提包。次日,時任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藤北中隊隊長謝朝陽帶領藤北中隊的幹警前往祝某連家中。在沒有搜查到相關物證,也沒有按規定辦理立案手續的情況下,當晚,謝朝陽將祝某連及其家人陳某、覃某三人帶回藤北中隊留置盤問。
陳某等一致否認拿過祝某等二人的提包,謝朝陽在沒有按規定辦理《拘留證》的情況下,於同年8月22日口頭對祝某連、陳某等三人宣佈刑事拘留,且在刑拘後沒有按規定將陳某等三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而是一直羈押在藤北中隊留置室裏,直到8月24日和29日才分別以證據不足、刑拘期滿而將三人釋放,致使陳某、覃某被非法關押8天,祝某連被非法關押3天。
釋放當日,謝朝陽也沒有按規定開具《釋放通知書》,而是要求陳某等三人的家屬填寫取保候審的《保證書》後纔將他們釋放。
案發後,爲了掩蓋案件事實真相,謝朝陽於2000年10月到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補辦了陳某等三人的立案、刑事拘留和釋放的法律手續。
萬秀區法院認爲,謝朝陽不正確履行職責,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續拘留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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