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進口“洋垃圾”導致的污染事件時有發生,倒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進口廢物批文的現象較嚴重,部分省市進口廢物的實際量大大超出批准量。環保總局日前表示,將採取措施加強進口廢物的環境管理,規範進口廢物的審批,並對7種廢物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下了禁令。
環保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今後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下列7種廢物: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廢料;廢汽車鋼鐵壓件、以回收鋼鐵爲主的廢五金電器;沉積銅(泥銅);以回收銅爲主的廢電機等(包括廢遊戲機);以回收鋁爲主的廢電線等;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含五氧化二釩大於10%的礦灰及殘渣。
各級環保部門將嚴格審查加工利用單位的進口廢物申請,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單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實際生產狀況後,省級環保機構提出加工利用單位的年度審批總量原則上不超過其上一年度的實際進口量;對加工利用單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況、污染防治措施要開展經常性檢查。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必須限期整頓。廢物進口口岸的審批將實行就近原則,每份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對應的進口口岸只能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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