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見揚水站變壓器護欄缺損,一男孩鑽入其中玩耍,不幸遭電擊身亡。事故發生後,男孩父母一紙訴狀將所在村委會及供電公司告上法庭,向二者索賠。兩審之後,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村委會賠償男孩父母死亡補償費4.6萬餘元,喪葬費4461元。
2003年8月24日中午時分,男孩王某到其所在村村東一揚水站玩耍,見揚水站房屋變壓器護欄缺損,隨即從缺損處進入,並沿揚水站房屋東牆上的梯子準備爬上房頂,然後由房頂向下跳水。該揚水站東牆皮外,緊挨梯子處(距地面3米以上)有一電力設置“CT”,即計量箱,該箱爲10千伏高壓計量器。王某在沿梯子爬向房頂過程中觸及該計量箱,遭電擊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父母認爲村委會及供電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於是起訴要求二者賠償。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被告供電公司與村委會於1999年9月15日就該揚水站用電一事簽訂了《高壓供電合同》。合同中約定:“雙方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引下線搭接處,搭接處以上屬於供電方,以下屬於用電方,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雙方同時約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經現場勘驗發現,二被告間產權分界點在揚水站以東不足50米處的513線路03支線9號電杆。該電杆以下約30米處有一鐵架電杆,電杆之上裝有分離裝置(即刀閘),揚水站運行時應通電,不運行時應斷開。事故發生時,該揚水站並未運行,但分離裝置未斷開。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供電公司曾於2002年11月12日向被告村委會發出了“安全監察通知單”,告知其圍欄對地距離不夠,缺門,要求其立即整改,且提醒其在揚水站停運時將高壓刀閘拉開,確保安全。2003年8月27日,供電公司再次發出監察通知單,限村委會10日內整改完畢,但其仍未整改。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一審法院認爲,王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對其有監護的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村委會對應負責管理的具有高度危險的電力設施放鬆管理,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供電公司作爲該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應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當發現事故隱患後,供電公司僅進行了督促,沒有監督執行,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村委會賠償王某父母死亡補償費3.4萬餘元,喪葬費3346元;被告供電公司賠償王某父母死亡補償費1.1萬餘元,喪葬費1115元。
一審宣判後,供電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村委會應承擔主要責任。至於供電公司一方,由於其與村委會已約定該高壓計量箱由村委會負責維護,且該設施屬村委會所有,供電公司也已發出了整改通知。因此,供電公司不應對此事故承擔責任。據此,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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