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原本約定2004年還的賬,只因借據上寫成了20004年,還款期限陡然被推遲了18000年。債主無奈只得訴諸法律。日前,塘沽區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債務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歸還借款。
本案中,債主高某和債務人白某均住塘沽區,二人早先合夥經營石材生意。後來雙方發生矛盾,高某要求退股。當時白某沒有那麼多現錢,便給高某打了一張3萬餘元的欠條,約定今年也就是2004年5月還錢。今年5月,高某拿着欠條找白某要賬。白某仍對雙方的矛盾耿耿於懷,本來就不情願還錢,當他拿起欠條一看,意外發現欠條上的還款日期寫的竟是“20004年5月”。這下白某有了“理由”,他藉口還款期還沒到,拒絕還錢。任由高某怎麼討要,也無濟於事。高某無奈,只得將白某告上法院。
塘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20004年”的寫法是當事人的一時筆誤,還款期限要等上18000年顯然不合情理,遂判決白某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歸還高某借款。
律師說法:本市百川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律師溫兵國就此案接受採訪時稱,本案中,當事雙方在寫欠條的時候,將還款日期誤寫成20004年。如果高某起訴,按照證據規則,他應舉證證明自己當初是筆誤,但這樣的證據很難舉出。則依照民法的規定,只能認定爲欠條有效。但是,又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如果認定欠條有效,則高某真的要等到18000年以後才能拿到他的欠款,則屬於民法上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屬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則法院依據這樣的規定,判決白某還錢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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