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一中學老師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僱用私家偵探跟蹤,找到妻子的租房後強闖入內,並強迫妻子和陌生男子演“牀戲”,拍照留存。
1998年,27歲的萬曆(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袁蓉,1年後兩人結婚,不久生了一個女兒。後來因爲家庭瑣事,夫妻倆開始爭吵。因爲受不了丈夫的猜疑,去年初,袁蓉離家另行租房。
今年7月,萬曆花300元僱了一個人跟蹤袁蓉,確定了她的住址。當晚,他和受僱的人強行闖入租房,用警棍毆打袁蓉以及同在屋內的一名男子,並用事先準備好的攝像機和照相機,強迫袁蓉和那名男子到牀上,讓他拍下來。“鐵證”在手,10月初,萬曆將袁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同時以妻子與他人同居致使他精神遭受創傷爲由,要求袁蓉支付兩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證據就是那疊照片。
11月23日,慈溪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爲,萬曆出錢僱人,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並使用警戒器具,採取暴力手段非法取證,侵害了袁蓉及第三者的人身權等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慈溪法院昨日判決萬曆提供的證據屬非法性證據,不予採納;萬曆以此爲據索賠的請求不予支持。
那萬曆暴力取證的做法是不是該受到法律的懲處?對此,法院表示他們沒有權利對萬曆提起訴訟,這樣的事一般都要移交警方處理,但袁蓉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狀告萬曆犯侮辱罪,請求索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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