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兩名女售貨員,在交接班時發生爭執,一個出言不遜罵出“傻子”等話,一個被激怒出手打傷對方,受傷的售貨員遂提起索賠訴訟。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後認爲,罵人者引起禍端,打人者亦有不當,遂判決原被告雙方對各項損失各擔一半。
孟某某和華某均是本市某商貿公司一門市部的售貨員。今年8月13日下午3時許,孟某某和華某交接班。正在賣貨並急於下班的華某趕緊向孟某某交代公司當天來貨的情況,但孟某某沒有聽清,華某不得不重複了一遍。華某重複後,孟某某說:“你怎麼不把一句話說完整?”華某聽罷當即“回敬”孟某某,並說了一句“傻子”,由此雙方發生爭執。後孟某某要求找單位領導解決問題,華某不去,並嘲笑孟某某是外地人。爲此,孟某某上前推了華某,並用文件夾砸向華某,致使華某受傷。在單位負責人解決問題未果的情況下,華某報了警。後華某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並遵醫囑休息了幾天。
事發後,經公安機關調處,孟某某和華某均同意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公安機關遂予結案。後華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孟某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及300元精神損失費等。法庭上,被告孟某某提出兩人的糾紛是由原告引起的,原告的傷也並非由她所致,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在工作交接中,應將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情況敘述清楚,而不應夾雜個人情緒。原告因下班心急而出言不遜,直接引發雙方的糾紛,故應對在爭執中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責任。而被告在與原告發生矛盾後,未能控制好情緒,造成原告身體受傷,被告雖在法庭上提出原告的傷情並非其所致,但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也應對原告的損失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在覈實損失的基礎上一審判決:被告孟某某賠償原告華某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的50%即300餘元,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同時法院認爲,原告應對自己的主張未被支持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訴訟費,所以對於訴訟費,雙方也各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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