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由於吊車操作人員操作不當,吊杆轉動中打中現場作業的一名工人,該工人從六米臺上摔下造成多處骨折。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吊車操作人員所屬的公司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爲負責,故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
原告起訴稱,原告系某工程隊的工人,事發當日,某公司僱用原告所屬的工程隊進行化工設備的安裝工程。在作業中,因吊車操作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吊杆轉動導致原告從六米臺上摔下,造成原告身體多處骨折,原告傷勢至今未恢復,故訴請吊車操作人員所屬的公司即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萬餘元。被告公司辯稱,吊車是某公司由被告公司處租賃使用的,根據協議,被告公司只負責駕駛吊車,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公司無關,即使產生賠償責任也應由租賃吊車的公司負責,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雖系案外人所僱用的僱工,但是其在履行合同業務中,應被告公司的吊車指揮的要求幫助該公司解吊鎖及鋼絲繩,在此期間,因該吊車操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原告墜地的後果,其侵權行爲與侵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吊車操作人員在侵權過程中未盡安全操作的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因其執行被告公司交付的職務行爲,理應被告公司對其職工承擔對外賠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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