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侵權案一審結束。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佛山市天藝音像製品有限公司訴被告肇慶國聲鐳射技術製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佛山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人民幣20萬元。
2004年1月16日,宋祖英委託霍軍出版其在維也納金色大廳舉辦的《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音像製品等事宜。同年2月8日霍軍將《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家庭音像製品(含DVD、VCD、CD)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專有複製權、發行權授予佛山市天藝音像製品有限公司,授權期限爲協議簽訂之日至2009年3月10日。
2月15日,佛山市天藝音像製品有限公司與廣東音像出版社簽訂了音像製品出版合同,委託廣東音像出版社辦理該作品的出版手續。其後,廣東音像出版社分別委託深圳市致誠威光盤製作有限公司、廣州永通音像製作有限公司以CD、VCD、DVD形式複製《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
在複製和發行上述音像製品的過程中,天藝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同名內容相同的光盤銷售,天藝公司購買了這類光盤一盤。經對比,天藝公司所購光盤中的A片內容與其享有專有複製發行權的《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內容一致。
3月19日,原告將該光盤送至公安部光盤生產源鑑定中心進行生產源鑑定。經鑑定,被告國聲公司爲該被控侵權光盤的複製者。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天藝公司對《中國淹城·宋祖英維也納金色大廳獨唱音樂會》家庭音像製品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專有複製權、發行權。被告國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複製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專有複製發行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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