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範圍內第一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日前由人事部頒佈。處理規定規範了其目的、適用考試範圍、適用人員範圍及考試機構等。除明確了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的行爲和處理外,還加大了對違規違紀工作人員的處理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考試工作人員,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規定明確,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處理規定將考試工作人員的22種違紀違規行爲分爲一般違規違紀行爲和嚴重違規違紀行爲,一般違規違紀行爲的,將“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違規違紀行爲的,將“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理規定還進一步明確,對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保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規定明確了19種應試人員違紀違規的行爲,對嚴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將“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之外,處理規定還明確了對考場及考點雷同試卷的認定及處理。對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60%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同一考點同一科目,有20%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
處理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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