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金其會報道:樂平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崔恆寬在任職不到兩年期間,多次收受賄賂價值近百萬元人民幣。日前,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恆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據瞭解,崔恆寬曾先後擔任景德鎮市呂蒙鄉書記和昌江區副區長,1996年,調任樂平市擔任市委副書記,不久後又擔任樂平市市長職務。今年3月25日,景德鎮市紀委開始對崔日前,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崔恆寬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4年期間,身爲樂平市長的崔恆寬,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在土地開發、轉讓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64萬元、美金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一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崔恆寬積極退贓,並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崔恆寬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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