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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爲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使拖欠工程款問題儘可能通過非訴訟方式得到妥善解決。記者昨天獲悉,司法部、建設部《關於爲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積極爲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對於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
該通知要求,法律服務人員要積極參與建設領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非訴訟協商、調解活動,使拖欠工程款問題儘可能通過非訴訟方式得到妥善解決。對確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鼓勵和支持律師接受農民工委託,代理其參加訴訟或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對於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法律服務機構應對此類案件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對羣體性農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要建立集體討論制度。
與此同時,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農民工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接待羣體性案件的農民工和因工緻殘的農民工。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審查,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儘快辦理有關手續並指派法律服務人員;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指引申請人去相關機構處理,不得推諉;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或者經濟困難證明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爲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或者屬於涉及人數衆多的羣體性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受理並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保證農民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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