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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合法化,並且明確地提出它們的合法性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從而限制對“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的濫用,對濫用予以非法化和禁止,則體現了這份報告的更大價值。
聯合國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在11月30日向聯合國祕書長安南提交了一份報告,題爲“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共同的責任”。
這份報告指出,當今世界與聯合國成立之初相比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和平與安全面對的重大威脅更加多樣化,爲此應建立新的集體安全觀。報告的四個部分中,除了關於聯合國機構改革外,着重討論當今世界面對的6大類威脅與防範、集體應對威脅的必要性以及集體安全與動用武力。新的6類威脅,指的是國家間的戰爭、國家的內部衝突、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有組織的跨國犯罪,及貧窮、傳染病和環境惡化等。
世人較爲關注的,是這份報告對近年來更多出現的“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的法律地位的看法。報告認爲,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對迫在眉睫、又沒有其他有效應對方法的威脅,一國可以行使自衛權,對其實施“先發制人”的打擊。但如果要對並非緊迫性的威脅採取“預防性軍事行動”,則應交由安理會決定。否則,任何單方面的軍事行動都可能冒破壞現行國際秩序的風險。
應該說,這是國際社會迄今對這兩年來干擾國際秩序的“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的最權威的論斷,對指導未來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下的國際安全行動有着重大的法律意義。
自衛權是每個國家的國權,是主權國家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聯合國憲章》第51條明確宣示,“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理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爲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這等於表示,世界上只有兩種軍事行動被認作是正當的,一是受害國天賦的自衛權,二是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這一條款也可以被解釋爲: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之前,一國採取自衛行動並不需要聯合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同意,但是,“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的辦法,應立即向安理會報告”。
當美國遭受“9·11”恐怖襲擊後,它發起反擊,運用的便是自衛權。它針對基於阿富汗的“基地”組織的打擊,得到了聯合國安理會的支持,並根據《大西洋憲章》得到了北約的支持。然而,美國針對伊拉克發動的軍事行動卻是錯誤的,因爲這一行動既不具備“自衛”特徵,也未受安理會授權。
因此,這一所謂“先發制人”的行動是違反現有國際法的。然而,這不表明“先發制人”一概非法。無論是依據習慣法還是現有國際法,自衛的邊限都可超越“被動挨打、後發制人”的做法。以美國去年發動的“倒薩”戰爭來剝奪“合法的”“先發制人”的權利,無疑將陷入以偏概全的謬誤。
這份報告提出的重大概念,則是在嚴格的條件下,“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可以合法。這些概念將由聯合國祕書長進行考慮,並被聯合國大會討論,並有可能最終成爲新的國際法的基礎。這是聯合國首次試圖在國際法的基礎上對處理當前國際安全形勢做出清晰的界定。在國際局勢日趨複雜,非傳統安全問題頻現的今天,這勢必將加強聯合國在處理國際安全事務中的權威地位。
將“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合法化,並且明確地提出它們的合法性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從而限制對“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的濫用,對濫用予以非法化和禁止,則體現了這份報告的更大價值。依據這份報告,“先發制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一,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二,威脅必須是迫在眉睫;三,遭受威脅的國家沒有其他有效的應對方式。對比去年發生的“倒薩”戰爭,顯然那就是一場非法的軍事行動:它既不符合《聯合國憲章》和相關國際法;戰前的伊拉克並不對美國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戰前幾個月中聯合國對伊拉克進行的武檢以及美國屯兵伊拉克境外,已經對伊拉克形成充分的壓力,使之不可能對任何外國構成實質性和急迫性的威脅。
對於“預防性軍事行動”,報告也予同意。其做法也是給予嚴格的限制:任何“預防性軍事行動”都必須經過聯合國安理會的通過。在任何非急迫性的威脅造成的災難發生之前,採取軍事行動使之得以避免,是可以的,但不能隨意進行,必須徵得安理會批准。
所有這些,雖然具有對“先發制人”和“預防性軍事行動”的妥協,但更重要的是體現對這些極端性軍事行爲的嚴格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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