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房屋權屬登記行爲,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轉讓、變更和終止房屋權利,應當依法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的房屋不得轉讓。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所屬的市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日常工作。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市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委託,具體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協助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區、縣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房地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製作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並制定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範。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房屋權屬進行登記。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由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屬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並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八條自然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使用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
第九條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將共有情況記載於登記簿後,向房屋共有人分別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共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由房屋共有人中佔有房屋份額最大的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協商議定持證人;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權證書。
第十條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交有關申請登記文件。申請登記文件有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收件收據,受理登記申請,申請日爲受理日。申請登記文件尚未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受理登記申請,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需要對房屋的實際狀況進行覈查時,申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覈。經審覈符合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房屋權屬登記申請的受理日爲登記日。
經審覈不符合規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將房屋權屬登記內容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公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二)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無效的;
(三)申請登記的房屋滅失的;
(四)登記權利已經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房屋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房屋的坐落;
(三)房屋的面積、設計用途;
(四)房屋他項權;
(五)房屋權利被限制事項;
(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積和用途;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五條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爲準。
房屋權屬登記簿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統一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房屋權屬登記簿實行公開查詢制度。
第十七條房屋權利人認爲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可以書面申請更正,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覈。經審覈認爲確有錯誤的,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申請依據不足的,應當作出不予更正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發現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應當將需要更正的內容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出異議。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可以依據原申請登記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對房屋權屬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塗改和僞造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換髮。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換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應當查驗並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滅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補發。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內容記載有誤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房屋權利人在30日內將該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交回。房屋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對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對已登記的房屋採取限制轉移、限制設定他項權等措施的,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範圍、內容和期限等,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記載。
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載明的房屋權利人、範圍、內容和期限不明確的,或者與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對房屋權屬登記中形成的文件資料集中立卷歸檔,實行統一管理,永久保存。
房屋權屬登記後,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保持房屋權屬登記檔案與房屋權屬狀況的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損毀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和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登記費和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新建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應當一併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報告;
(六)地名證明;
(七)房屋測繪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在集體土地上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新建的農民住宅房屋,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集體土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四)建房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覈。符合登記條件的,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已登記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
(四)其他需要由雙方申請的情形。
第三十條已登記的房屋,因繼承、接受遺贈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取得房屋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應當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合同、法律文書和其他文件。
申請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的批准證明文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覈。符合登記條件的,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已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名稱或者房屋坐落街道里巷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的;(三)配偶之間房屋權利分開或者合併的;(四)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五)因改建、擴建導致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房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房屋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申請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與變更事實有關的證明文件;
(五)房屋狀況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成果報告。
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覈。符合登記條件的,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節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因拆除、倒塌等原因導致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房屋滅失的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房屋權利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拆遷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七條因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房屋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終止的,由作出決定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註銷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覈。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註銷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房屋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設定、轉讓、變更、終止房屋的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定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申請房屋他項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合同;
(五)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一條申請房屋他項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他項權證書;
(五)證明房屋他項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條同一房屋設定兩個以上他項權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申請登記受理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
第四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通知房屋他項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書;對房屋他項權註銷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他項權證書作廢;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四十四條房屋尚未建成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將預購商品房轉讓的;
(三)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
(四)將預購商品房設定的抵押權轉讓的;
(五)以房屋建設工程設定抵押權的;(六)將房屋建設工程設定的抵押權轉讓的。
經預告登記後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辦理預告登記變更。
第四十五條預告登記的房屋建成後,預告登記權利人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
預告登記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將預告登記轉爲房屋所有權登記,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通知預告登記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六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
將預購商品房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和轉讓合同。
第四十七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抵押合同;
(五)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和轉讓合同。
第四十八條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的預告登記和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申請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發生轉讓的,申請預告登記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和轉讓合同。
第五十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覈。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通知當事人領取預告登記證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註銷預告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房屋權利終止的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覈。將註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註銷原預告登記證明。
第五十二條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其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爲房屋他項權登記。
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其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爲房屋他項權登記,但抵押權人同意出售的預購商品房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自印製、僞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和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塗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期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辦理,並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因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的過錯,導致房屋權屬登記簿或者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錯誤記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1999年12月31日前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而未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前款登記申請並進行覈查後,應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第五十九條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辦理轉移、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時,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方便羣衆登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發佈、1997年9月3日修訂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