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關注的宜賓市珙縣『良家婦女賣淫案』(本報曾報道)中的行政賠償案,昨日由珙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由珙縣公安局支付死者家屬廖澤文等6人賠償金共計32萬多元。專程從雲南省威信縣趕到珙縣的受害者陶先碧的丈夫廖澤文等人拿到判決書後喜極而泣:歷時3年多、歷經數十次的申訴奔波,終於有了結果。
據了解,家住雲南威信的28歲女青年陶先碧於2001年4月到珙縣珙泉鎮金山莊歌舞廳當服務人員,同月27日晚,被珙縣公安局珙泉鎮派出所副所長鄧增偉等人以涉嫌賣淫帶至該所內關押,在詢問中被該所警察和聯防隊員毆打,於同月29日死亡。今年5月,珙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鄧增偉有期徒刑1年,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趙正林有期徒刑12年。
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後,死者陶先碧的丈夫、父母、子女等6人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珙縣公安機關支付死者死亡賠償金28萬餘元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損失費數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珙縣公安機關所屬工作人員鄧增偉未正確履行職責,與被害人陶先碧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趙正林對陶先碧實施毆打,致陶先碧倒地摔傷頭部後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由於該事實依據已構成對廖澤文等6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且珙縣公安機關認可其對陶先碧的死亡應承擔國家賠償,遂依法作出判決,由珙縣公安局支付陶先碧死亡賠償金、喪葬費280800元;支付陶先碧的父母、子女等5人撫養、生活費46686元,以上合計共327486元。據悉,這是當地最大一筆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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