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海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伍慶瑤涉嫌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伍慶瑤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伍慶瑤當庭表示要上訴。
據海南日報報道,2001年6月,伍慶瑤被任命爲海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經法院審理查明,爲了便於開支,伍慶瑤在徵得其他副局長的同意後,決定在局裏設立小金庫,小金庫資金由時任該局辦公室副主任周某保管,並由周某以其名在銀行開了一個專用賬戶,小金庫資金來源於該局開展“3.15活動”、“質量月活動”時參展企業上繳的攤費、參展費及在查處違規商品過程中要求商家給予的贊助費。
2003年12月,伍慶瑤以周某已不在辦公室,繼續保管小金庫資金不合適爲由,叫周某將小金庫的餘款取出交給他,再由他交給辦公室。12月25日,周某將小金庫餘額3.9886萬元全部取出,把賬戶註銷,並將該款交給伍慶瑤,伍慶瑤將該款據爲己有。2004年5月11日,海口市檢察院傳訊伍慶瑤調查該局設立小金庫情況,伍慶瑤怕事情暴露,纔將3.98萬元交給局裏的蒙美福,並讓蒙美福作僞證,稱該款是3月份交給他的。案發後,檢察機關在蒙美福家提取3.98萬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伍慶瑤夫婦的存單共計人民幣130.44萬元,除去伍慶瑤夫婦生活消費支出和其他支出共計人民幣48.4075萬元外,伍慶瑤夫婦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有人民幣82.6471萬元,另有人民幣47.7929萬元,伍慶瑤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認爲,伍慶瑤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同時其擁有人民幣47.7929萬元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伍慶瑤所犯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伍慶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追繳的3.98萬元退還海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扣押在案的存款47.7929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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