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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市第一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津政發[2004]47號),對各級各類單位的清查摸底工作是進行經濟普查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爲全面、徹底做好我市單位清查摸底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爲經濟普查對象。《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普查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並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在普查準備階段應當進行單位清查。《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市第一次經濟普查的通知》規定:普查登記前要進行單位清查。單位清查工作由各區縣經濟普查辦公室按照行政區域劃分普查區,並對區域內各級各類單位、個體經營戶逐一進行清查。
三、《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的下列行爲屬違法行爲: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
(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我市單位清查摸底工作自2004年9月1日開始,現已進入收尾階段。據統計,目前仍有部分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沒有進行清查登記。因此,天津市第一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特此通告:
(一)、爲確保經濟普查順利開展和普查數據的真實可靠,請各被普查單位嚴格遵守《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積極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二)、各級普查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對基層單位資料的保密義務。
(三)、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爲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四)、凡尚未填報經濟普查"清查摸底表"的各級各類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無論隸屬關係、經濟類型、規模大小,請於11月30日前速與所在地經濟普查辦公室聯繫,領取並填報經濟普查"清查摸底表"。
(五)、逾期拒不辦理者,有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查處。
天津市及各區縣經濟普查辦公室聯繫電話如下:
天津市第一次經濟普查辦公室:27227771、27230609
和平區85681705漢沽區25693196寶坻區29247907
河東區24306625大港區63389958寧河縣69591811
河西區23278853東麗區84376929靜海縣28948575
南開區27363869西青區27936790薊縣29033371
河北區26351784津南區28541736開發區25202147
紅橋區86516185北辰區26837373保稅區25760539
塘沽區66896389武清區29382284科技園區83715780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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