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引語 上月底,原廣州市番禺區委書記樑柏楠因受賄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他被法院認定的受賄總額摺合人民幣將近180萬元。對這一判決樑柏楠並沒有提出上訴。
其實,早在今年7月,廣州市紀委就公佈了樑柏楠的犯案材料。與其他貪官對此,表面上樑柏楠收受錢財的路徑似乎並沒有什麼不同。真正引起公衆對此人關注,倒要從一篇文章說起——某媒體文章稱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在開發南沙過程中遭受地方官吏樑柏楠盤剝長達10年!
這篇由霍英東基金會顧問、原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祕書長何銘思撰寫的長篇文章細述了霍英東在1993年到2003年投資南沙過程中,受盡“地頭蛇”樑柏楠敲詐勒索、盤剝刁難的全過程。在不同制度的香港闖蕩了幾十年的霍英東,實非一般人所能比,不吐“苦水”的霍英東在這件事上爲何要選一個“忍”字?在“利害得失”四個字前,此事是否又成爲一個典型的“強龍難鬥地頭蛇”案例?
新聞回放
無端困擾讓霍氏焦頭爛額
“想起南沙開發10多年來遇到種種無端的困擾、莫名的阻隔,無所適從的變幻,真的感到彷徨無助、焦頭爛額。”
早在1992年,霍英東就開始與廣東番禺合作開發南沙。1993年5月,國務院批准設立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而南沙開發區的第一任黨委書記就是樑柏楠。
霍英東常說,南沙是他的一場夢。但是他卻沒想到,從1993年至2003年的十年間,他卻總是“夢裏不知身是客”。霍英東基金會顧問何銘思在文中說道:“想起南沙開發10多年來遇到種種無端的困擾、莫名的阻隔,無所適從的變幻,真的感到彷徨無助、焦頭爛額”。
十年間,霍英東投資400多億開發番禺和南沙,霍英東基金會顧問何銘思說,如果不是樑柏楠東窗事發,恐怕霍英東還要忍。
事件追問
爲什麼苦忍十年之痛
“霍樑之間的較量可以看作是一場資本和權力之間的博弈。規模越大,投資越多,資本就越被動。而此時樑想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得到更多利益的胃口就越來越大。”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說:“他們之間的關係用‘強龍難壓地頭蛇’來形容最合適不過了。”
“其實,霍英東代表的是一種民間資本,而樑柏楠則代表着一種特殊行政權力。他們之間的較量可以看作是一場資本和權力之間的博弈。南沙開發區在霍英東的投資建設下,發展很快。但規模越大,投資越多,資本就越被動。而樑柏楠卻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企圖得到更多的利益,胃口且越來越大。”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毛昭輝指出,霍英東在南沙尋求的利益和樑柏楠企圖得到的利益是一個變化發展的過程。他說:“在南沙開發之初,或許雙方還抱着合作的態度。但樑柏楠內心的變化,導致利益開始出現不均衡。隨着樑柏楠地位的提高、權力的擴大,他對利益的追求也越來越多。”
毛昭輝說:“作爲商人的霍英東還有一個商業底線,但樑柏楠此時卻早已沒有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於是,民間資本向行政權力提出的訴求無法得到滿足,而權力通過資本卻能繼續得到回報。”
專家點評
資本和權力之間的博弈
毛昭輝認爲,就一般規律而言,資本和權力之間的博弈是有效的。企業通過資本向權力提出訴求,權力通過資本獲得回報。在有效的博弈之下,雙方可以謀求一種“雙贏”的結局。
一旦這兩者之間的博弈出現無效,資本就有可能尋找另外的出口。
“企業在選擇去某個地方投資時,一般都會慎重瞭解當地的行政權力。如果當地在以前曾發生過博弈無效的事情,後來的資本者自然會用腳投票,選擇去其他地方投資。”任建明認爲,這也可以解釋爲什麼“霍英東遭受盤剝”一事在海內外影響巨大。
不過,毛昭輝指出,中國目前的法治進程還正在進行中,市場經濟制度也還不夠健全,從權力和資本兩者之間的博弈必然以權力作爲主導。他說:“從權力集團的視角來看,他所追求的主要體現在政治利益上面。而一旦資本侵犯了這種利益,行政權力很容易就打垮資本。”
毛昭輝表示,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他們所代表的原本應該是公共利益。所以,行政權力在和資本進行博弈的過程中,不管是誰輸誰贏,或者結成了“利益共同體”,最終必然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所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依法行政就成爲中國目前亟須改革的重要路徑。”
觀點彈弦
“合法傷害權”
霍先生爲什麼對樑的刁難只能忍氣吞聲?原因就在於身爲地方要員的樑柏楠擁有巨大的“合法傷害權”。
按照學者吳思的解釋,所謂“合法傷害權”,也叫“低風險傷害能力”,它以強大的國家機器爲後援,行使者個人承擔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造成傷害的能力卻很大。霍先生在投資的過程中“太認真”,按相關法規、政策、制度辦事,地方官員不能從中得到直接的好處,無疑違反了樑柏楠之類貪官的潛規則。貪官爲了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勢力範圍內行使“合法傷害權”,迫使對方做出讓步,自己則可以從中漁利。
當前,有關部門對於官員的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官員所擁有的“合法傷害權”很大,使得那些心術不正的官員有機可乘。並且這些人在行使“合法傷害權”的時候不是直來直去,而是採取“委婉”的方式,如同武林高手可以隔空殺人於無形。對方“受傷”之後可以意會,卻不便明說,如果沒有“合法傷害”以外的確鑿證據,就沒有辦法通過訴諸法律之類的顯規則進行迴應。減少、限制他們的“合法傷害權”,是整肅官風、遏制腐敗的當務之急。
樑柏楠式“地頭蛇”特徵
必須看到,在一些地方上像樑柏楠式的“地頭蛇”是非常難斗的。什麼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一是因爲如今的“地頭蛇”已成爲腐敗勢力、黑惡勢力之間結成的牢固的“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二是如今的“地頭蛇”已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已經有強大的經濟實力與“強龍”們對抗;三是因爲是“朝中人”,很懂得黨的政策,很有自己的一套對付“強龍”們的辦法,很會用權力的手段去制約“強龍”們,認爲自己有足夠的資本和能量與“強龍”們抗衡;四是如今的“地頭蛇”本身就佔着“天時、地利、人和”這三大優勢,而那些“強龍”們呢,則是人生地不熟,兩眼一抹黑,一到“地頭蛇”牢牢控制的地盤,什麼情況都不知,什麼事情都不明,這就是爲什麼“強龍”難鬥“地頭蛇”之謎。應高度重視社會轉型時期的“強龍難鬥地頭蛇”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