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名演員牛振華遭遇車禍逝世
北方網消息: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備受媒體關注的牛振華醉酒撞車身亡索賠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貨車司機獲賠4萬餘元,牛振華家屬獲賠4萬餘元。
據介紹,2004年5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外大街白石橋下,著名演員牛振華醉酒駕駛車與一輛重型箱式貨車左後部接觸,造成牛振華死亡,兩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交警進行調查,牛振華酒精檢測結果屬於醉酒駕車並超速行駛。而被撞的重型箱式貨車後部無防護裝置(後防護槓),並在禁行時間內超載行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認定:牛振華負主要責任,重型箱式貨車司機閆某負次要責任。審理中,法院委託評估公司對牛振華於1999年出資28萬元購買的奔馳轎車進行鑑定,評估諮詢價值爲10萬餘元。審理法官認爲,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駕駛車輛。牛振華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醉酒超速駕車可能會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卻放任結果的發生,仍然駕車上路,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對此,牛振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閆某作爲駕駛員,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法官說,從雙方的主觀上的過錯程度看,牛振華的過錯程度明顯高於閆某。因此,法院確定牛振華對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90%的民事賠償責任,閆某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對事故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由於閆某系劉某的僱員,駕車送貨系從事的僱傭活動,故劉某作爲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閆某雖然違章駕駛車輛,但對追尾事故的發生,僅屬於一般過失不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劉某賠償牛振華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拖車費及停車費,共計41190.3元;牛振華家屬賠償劉某汽車修理費、停車及清場費、檢測費、代查勘費、營運損失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44701.65元。駁回了牛振華家屬其他訴訟請求及劉某其他反訴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