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並代表西安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西安市公檢法司幹警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統一保險合同。自2004年12月24日後的兩年時間裏,西安市公安局萬餘民警及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幹警因執行公務遭受意外人身傷害而犧牲、致殘或入院治療的將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險賠償。
據公安部統計數字顯示,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平均每天都會犧牲至少一名民警,而平均每小時都會有一名民警因公負傷。警察已然成爲和平年代中的一種高風險職業。但在此前,由於公費醫療並未涵蓋人身意外傷害的內容,所以西安公安民警負傷所需支付的大量醫療費用都是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有些甚至是民警自行負擔的。西安市政府爲切實做好從優待警工作,委派西安市公安局與中標的保險公司具體協商,市財政局監督確認,並由西安市公安局代表公、檢、法、司部門與保險公司訂立了意外人身傷害保險合同。每年市政府財政部門將通過政府採購的方式向保險公司支付175萬元保險費。
此次投保對所涉及民警範圍採取了“模糊”劃定方式,即投保範圍劃定爲西安市公安局系統全體在崗民警。在保險期內,民警因公遭受人身傷害而達到一定程度,由財政局和公安局雙方確定其在職正式民警身份後,保險公司都將給予相應數額的賠償。具體賠償額度爲:民警因執行公務遭受意外人身傷害致死、致殘的最高賠償分別爲20萬元和10萬元(另有醫療費賠償限額5萬元);因公遭受意外事故入院治療的,公費醫療報銷後剩餘部分最高賠償限額爲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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