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近日在就《宗教事務條例》的頒佈接受《法制日報》專訪時說,《條例》充分貫徹憲法確立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則。《條例》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說,《條例》的頒佈實施,有利於切實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該負責人同時還說,宗教事務是社會事務的一部分,政府應當依法進行管理。1994年國務院頒佈《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對於推進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對外交往的增多,宗教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已有的法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因此,制定綜合性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規是必要的。
這名負責人透露,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開始宗教方面的立法探索和實踐。1994年,國務院頒佈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從1999年開始,着手《條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幾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多次聽取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羣衆代表,宗教、法律、人權等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徵求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研究借鑑了一些國家和地區有關宗教方面的法律。《條例》的起草是一個集思廣益、深入論證、反覆協商、統一認識的過程,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