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去年至今年8月共查辦國有企業人員貪污賄賂犯罪25322人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調查顯示,2003年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國有企業人員貪污賄賂犯罪25322人,國企改制過程中的職務犯罪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國企改制已進入攻堅的“深水期”,但“深水期”絕不是“渾水期”。
在近年來國有企業改制進程中,一些人認爲最有效、最快捷的發財致富方式,就是把“公家的財產”變成自己口袋裏的鈔票。數據表明,在高檢院近期查辦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國有企業人員的職務犯罪佔查辦貪污賄賂案件總數的41.5%,其中相當數量都與國有企業改制有關。
北京市檢察機關的有關資料顯示,當前國企中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數量出現了“四個”不斷上升。突出表現爲: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從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企業“一把手”犯罪的數量不斷上升;超過百萬元的大案不斷上升;犯罪造成的損失不斷上升,從5年前的不足億元增加到去年的4.7億元。
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爲私”花樣翻新
從已查處的案件不難發現,一些國企經營者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爲私”花樣翻新。
惡意減損、隱匿國有資產。陝西亞西光電儀器廠原總經理劉某通過做假賬、辦假手續等手段虛增債務,將1537萬餘元國有資產層層剝離,其中將1300餘萬元放入個人腰包。
非法轉移國有資產。福建廈門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趁國企改制之機,將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嘉隆集團有限公司變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權及紅利3700餘萬元。
巧立名目,私分國有資產。四川金堂縣酒類實業公司董事長陳朝興,將本單位由承建方墊支的工程款視爲引資,擅自決定爲自己發放獎金7.5萬餘元。
暗箱操作,攫取國家給予改制企業職工的優惠。四川成都市雙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時,要求每位職工最少投入5萬元才能成爲新企業職員,故意誇大風險,使大部分職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員買斷該企業後,將企業出賣,獲增值200餘萬元。
職務犯罪呈現新態勢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國企改制中的職務犯罪正呈現新的態勢。
企業改制、股權變更,新機構財務制度尚未健全,是當前犯罪分子鑽空子的主要環節。
國有虧損企業中出現“大船擱淺、舢板逃生”現象。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些企業經營者在改制前蓄意將企業分解開,將企業的優良資產剝離,化爲私產,而把銀行債務甩在原企業,準備造成壞賬、呆賬的既成事實,使國有資產流失。
犯罪目的從非法佔有消費轉向非法資本運營。一些犯罪分子開始通過資本經營和資本運作使錢再生錢,此類案件數量最多、數額最大,損失也最嚴重。
國企改制的有關信息要向社會及職工公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提出,產權變動要讓職工充分討論,這是國有企業改制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必須堅持的原則,決不能變成企業管理層的“祕密行動”。
規範程序,健全國有資產的流轉機制。專家認爲,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流轉和交易機制;建立公示、報告、備案等制度。國企改制的有關信息要向社會及職工公開,涉及國有資產佔25%比例以上的企業,其改制方案與產權變動都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或備案,防止暗箱操作。
理順體制,確保出資人到位。加強對改制過程的監督,規範改制的決策程序和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防止“內部人控制”,賦予監事會對國有企業改制與資產處置的監督權,加強對改制企業的國家審計,健全國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制度。
健全規制,嚴懲違法行爲。一些專家提出,要及時修訂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明確劃分有關部門對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查處的職責權限,建立違規改制及資產處理協議無效制度和資產追索賠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