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當事媒體報道失實侵犯其名譽權,天河區法院判決其敗訴
已刑滿出獄的原長洲戒毒所所長羅賢文認爲《羊城晚報》就其行爲所做的一些報道失實,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將該報告上法庭。昨天,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後當庭作出判決,《羊城晚報》的報道未構成新聞侵權。羅賢文昨天沒有出庭。
記者撰文揭露黑幕
去年10月28日,羅賢文向天河區法院提交了民事訴訟狀。在訴狀中,羅稱,在2002年3月19日,他因涉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5天后轉爲取保候審。同年11月,廣州市公安局對其作出了“因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去年9月15日,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分局又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將羅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3年9月20日,《羊城晚報》A3版刊登了該報記者趙世龍所撰寫的報道,引題是《濫用職權勾結“雞頭”販賣戒毒女脅迫賣淫》。正標題是《“長洲戒毒所案”兩頭頭跑不掉了》,副題是《原所長羅賢文被刑拘,原省第二工療院張一平潛逃正在追捕》。
告媒體侵犯其名譽
羅承認自己當時確實因涉嫌濫用職權被立案偵查,但認爲其犯罪構成中,無“勾結‘雞頭’販賣戒毒女賣淫”的犯罪情節,且自己是否應對協助組織賣淫行爲承擔責任,偵查機關已作出不應追究的結論。羅認爲,被告在文中標題上將該犯罪情節加到其頭上,屬報道失實的誹謗。
羅賢文還表示,該報道公開發表後,對其名譽造成了極爲惡劣的影響,其親友等人對此議論紛紛,極大地損害了他的社會形象,降低了衆人對他的社會評價。
此前天河區法院曾經公開審理過此案,昨天下午4時30分左右,天河區法院再次公開補充開庭。羅雖然已經刑滿出獄,但沒有出庭,只有他的代理律師出庭。
法院判決媒體勝訴
針對羅賢文的控訴意見,《羊城晚報》方面答辯認爲,羅在訴狀中所指的報道內容客觀真實,並未對羅進行誹謗,且報道沒有對其造成損害結果,因爲羅的社會評價降低是由其行爲造成,屬於咎由自取。
昨天庭審持續了約一個小時,法官當庭作出判決,《羊城晚報》的報道基本屬實,不構成新聞侵權。
該文作者趙世龍昨天也坐在了旁聽席上,他表示對判決結果基本滿意。
新聞回放
戒毒女被賣給“雞頭”
2002年3月6日,正在廣州市長洲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的李文來到廣州市公安局報案,聲稱自己是被戒毒所的管教賣給“雞頭”(組織賣淫者)接客時逃脫出來的。此後,一樁樁發生在長洲戒毒所裏的骯髒交易終於暴露在陽光之下。該醜聞經過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經調查:從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長洲戒毒所管教陳太中等人與“雞頭”內外勾結,將9名戒毒女子賣出戒毒所。而戒毒女剛踏出戒毒所,就被“雞頭”們強迫賣淫。
隨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2003年10月,幾名管教分別被判處5年徒刑至無期徒刑。同年8月,檢察機關開始追究相關領導責任。9月16日,黃埔區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對原長洲戒毒所所長羅賢文實施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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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賢文二審改判刑期減
記者昨天獲悉,羅賢文現在已經刑滿出獄。今年6月8日,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羅賢文2年有期徒刑後,羅賢文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今年10月11日,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羅賢文有期徒刑1年2個月。羅賢文現在已經刑滿出獄。
羅賢文,原廣州市長洲戒毒所所長。去年9月15日,羅賢文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法院審理查明,廣州市長洲戒毒所(以下簡稱長洲戒毒所)隸屬廣東省第二工人療養院,1991年底被列爲全市定點收治強制戒毒人員的場所之一,開始收治戒毒人員。羅賢文於2000年5月至2002年3月擔任該所所長。2001年10月15日,羅賢文違反關於解除出所須經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領回的規定,明知來接女戒毒人員董某曉(當時使用姓名爲陸某蘭)出所不符合條件仍批准其出所,造成董某曉被他人出資接走後強迫賣淫的嚴重後果。2002年3月14日,羊城晚報記者獲知長洲戒毒所存在女戒毒人員被人領出後強迫賣淫的情況後,喬裝到該所出資“贖人”,羅賢文又違反上述規定,批准女戒毒人員董某玲、樊某雯被領出所。
今年6月8日,黃埔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羅賢文有期徒刑2年。宣判後,羅賢文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稱,記者取證不合法,他不具備濫用職權的主體身份而且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於羅賢文的上訴意見,廣州中院審理認爲,原審認定羅賢文濫用職權的行爲及造成的嚴重後果,並沒有以新聞媒體報道和影響爲依據,而是依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羅賢文違規批准女戒毒人員出所造成被強迫賣淫的嚴重後果,作爲定罪和量刑的依據。但考慮到本案造成的實際後果及羅賢文違規批准女戒毒人員出所是在特定的環境下造成的,對羅賢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於是改判羅賢文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宣判後不久,羅賢文即服刑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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