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電總局向社會公佈了我國首部《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對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隊伍的道德取向、素質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明確規定,播音員主持人不得將自己的名字、聲音、形象用於任何帶有商業目的的文章、圖片及音像製品中。
一段時期以來,主持人掀起的“陣陣波瀾”,比如,《半邊天》主持人蘇晨因走穴被開除;趙忠祥惹上“性醜聞”官司……這一系列“事件”極大地異化了主持人的公衆形象,拷問着主持人的道德操守。此次廣電總局爲主持人“道德立法”,大抵就是爲約束主持人“出招”了。
我覺得,從思想道德層面對主持人提出高要求,就是在主持人的心靈深處設下一道“道德門檻”,有其重要的效用,特別是通過出臺相關制度,能對主持人起到動態管理的功效,將產生積極的效應。
對於主持人來說,他們本身從事的就是新聞傳播這樣的社會活動,傳媒的特質要求主持人必須具備相當的道德水平和審美能力,也只有如此,他們的心理價值及對信息的理解,才能富有特定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影響更多的受衆,達到教化的作用。因此,我想,要約束主持人,首先在於主持人本身的自律。當下應該致力於主持人心理的研究,提高主持人的自我約束意識。
但是,由於我國大衆傳媒事業的發展還未成熟,媒體主持也屬於一種新生行業,其專業性又強,從某種意義上說,主持人就是公衆媒體的“臉”,主持人因爲在公衆媒體上擁有話語權,因此能影響大衆的價值觀和判斷力。而形象佳、能力強的主持人,能給媒體帶來強力的輻射。這一切,使主持人成爲一種“職業新貴”。因此,僅僅靠自我約束,顯然也是不夠的。
過去,對主持人隊伍的管理,往往是傳媒管理中一件棘手的事,對主持人往往介於管理與放縱之間,比如,臺裏、總編室、播音科、欄目組,似乎誰都在管主持人,誰又都不是主持人的主管。當主持人處於人人管,又人人不管的怪圈,就很難對主持人形成相應的制度約束。現在通過出臺《準則》規定,便爲對主持人的管理制定有案可查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一項有效的制度規則,是作爲激勵而存在的,它必須起到激勵、相容、約束的作用。也就是說,制度的可實施性必須以個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爲前提。對於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的管理準則,同樣也要注重激勵考覈與約束機制並行的原則。我以爲,在主持人的選拔、使用、管理過程中,應該通過出臺具體的可操作的措施規定,打破過去重形象、輕素養的選拔標準,引入能者上,庸者下的優勝劣汰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覈測評,對主持人進行動態管理,並將之與主持人聘任、待遇、獎懲相掛鉤。只有讓主持人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才能真正提高約束主持人可操作性,最終起到提高主持人隊伍道德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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