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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者來信問:我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解決不了,我該怎麼辦?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今年以來,我市18個區縣92個街鎮的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可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多項服務,其中包括負責接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訪、政策諮詢,宣傳、貫徹勞動法律、法規;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協調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指導勞動爭議當事人正確使用仲裁文書,監督其按規定程序參加仲裁活動;公正、及時地調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經調解不成的爭議,提交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就近調解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按照方便當事人、就近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對其所在街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進行調解。具體的受理範圍包括: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有關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爲了保證調解工作公正、公平、公開,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從事調解工作時應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進行調解。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接到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訴後,應報請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立案,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應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辦理立案手續或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應提前4日將調解時間、地點及所需的材料通知當事人,並應在立案後20日調解結束。其調解時限計入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時限。三、調解案件時,應至少由一名兼職仲裁員主持,一名書記員記錄。四、調解案件時,應對勞動爭議事實進行全面仔細的核實,對調查情況作詳細筆錄,調查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需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加蓋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章,調解書送達生效。調解書一式五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窗口留存一份,歸檔一份,報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一份。六、調解不成的案件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提請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入仲裁普通程序審理,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專職仲裁員與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兼職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窗口可以使勞動爭議處理週期縮短三分之二,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可避免當事人走仲裁、起訴、上訴的繁複程序,更避免一部分當事人的無理纏訴,有效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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