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方舟子訴《探索與爭鳴》雜誌侵犯其名譽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判令《探索與爭鳴》的法人代表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就《探索與爭鳴》雜誌刊登的《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舟子名譽權的言辭,向方舟子書面賠禮道歉。
去年8月,方舟子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訴稱,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辦的《探索與爭鳴》雜誌在同年第3―5期連續刊登署名“野鶴”的《關於方舟子現象的反思與斷想》一組三篇文章。文章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斷章取義地用大量侮辱性的言辭點名指責、謾罵方舟子,嚴重侵害了其名譽權。
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認爲,爭議的文章刊登在《探索與爭鳴》雜誌學術爭鳴欄目,文章屬於爭鳴性質,雖有個別過激評價,但開展批評的文風屬於學術爭鳴範疇,因此法院對方舟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認爲,本案爭議文章使用了“江湖騙子”“假洋鬼子”“無賴相”這些言辭,這些言辭具有較強的侮辱性,其針對的不是被批評對象方舟子的觀點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這些言辭不是正常的學術批評所必需。因此,爭議文章所使用的這些言辭,構成對方舟子名譽權的侵害。二審法院還認爲,爭議文章公開發表在《探索與爭鳴》雜誌上,該雜誌社對此文章是否構成侵權負有審查責任。在審查過程中,雜誌社施以一般注意,即能夠發現爭議文章所使用的不當言辭。在這種情況是下,雜誌社仍然發表包含侵權言辭的文章,主觀上具備過錯。因雜誌社系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下屬單位,相關責任應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