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名不滿16歲的男孩爲報復他人,糾集三名年方十六七歲的大男孩製造“汽油炸彈”,午夜扔在被害人家院內。幸虧被害人及時發現,才未釀出慘劇。近日,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放火罪判處本案首要分子趙某有期徒刑1年半。其他三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參與盜竊的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現年17歲的王某和鄰村的趙某、姚某是朋友。2004年4月29日23時許,王某夥同姚某、趙某共同竄至一小賣部,盜竊香菸、火腿腸、IC電話卡及洗髮水等物品(價值960餘元)及現金470元。2004年5月19日1時許,王某又夥同趙某、姚某竄至某村委會院內,將停放在此處的一輛摩托車盜走。王某雖未參與朋友的一些其他犯罪,但對他們事卻瞭如指掌。被警方抓獲後,王某檢舉揭發了趙某等放火的犯罪事實。
2004年5月12日零時許,被告人趙某爲泄私憤,糾集姚某、劉某、楊某欲放火報復被害人張某。並在一加油站買來汽油,分別灌裝在7個白酒瓶中,用毛巾塞住了瓶口。爲確認“性能”,趙某等用打火機點燃了塞在一個瓶子上的毛巾,而後將瓶子扔出進行試驗。確認可以點燃汽油瓶後,被告人趙某等於當日1時許,攜帶6個裝滿汽油的酒瓶竄至張某家門前。之後,趙某等點燃5個汽油瓶上的毛巾,將汽油瓶扔進張某家院內,致張某家的房門被燒着,因搶救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被發現後,趙某等將一個未點燃的汽油瓶留在張某家院門外,而後逃逸。警方經偵查,將被告人趙某、劉某、楊某抓獲歸案。姚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只交代了盜竊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某、姚某、劉某、楊某爲報復他人,採用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由被害人及時發現撲救而未造成嚴重後果,四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放火罪。被告人趙某、姚某在實施盜竊行爲時尚不滿16週歲,故不追究二被告人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