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衆監督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民主權利,而舉報正是羣衆監督的一種具體方式,是懲治腐敗、強化法治、激濁揚清、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今年出臺關於提高獎勵舉報人標準後,全市首批舉報貪官有功單位和個人,10月13日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領取了獎盃和數萬元的獎金。
據瞭解,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缺乏對舉報處理的程序性規範,缺乏對打擊報復行爲的明確界定。爲此,社會各界呼籲出臺舉報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兩會”代表委員呼籲爲舉報人撐腰
2004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省監察廳副廳長儲亞平向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建議,建立舉報人特殊保障制度。
“很多舉報人願意檢舉貪官,但當紀檢部門真要去查時,大部分人卻又不敢站出來說話了。”儲亞平說,這說明我們缺乏保護機制,舉報者沒有安全感。反腐事業要往前走,關鍵要把老百姓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儲亞平建議,要儘快出臺《舉報法》,提供對舉報貪官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一是保密,對舉報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況,舉報機關不得泄密、失密,對泄密者從嚴制裁和打擊。二是嚴厲懲處打擊報復行爲。對打擊報復行爲,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從黨紀、政紀處分到民事、行政責任,直到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建立舉報人特殊保障制度,舉報人因舉報重大案件線索而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有權獲得特殊援助。
早在2000年3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5份議案,呼籲制定“舉報法”,以規範舉報行爲,保護舉報人的積極性,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激勵社會各界同形形色色的腐敗行爲進行堅決的鬥爭。
這159名全國人大代表在議案中呼籲,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醫療費用、生活補助、撫卹金、工作及舉報獎勵基金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有關人士還提出,如果因舉報而付出寶貴生命並符合革命烈士條件者,應授予革命烈士的稱號。他們認爲,與見義勇爲相比,對職務犯罪的舉報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舉報人的危險性、犧牲精神、對公共利益的貢獻和所承受的精神壓力等,絲毫不比搶險救災和其他的見義勇爲遜色。因此,舉報也是公民爲公共利益做出貢獻的見義勇爲行爲,應該大力倡導和弘揚這種社會正氣。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和工作理應受到法律更充分的保護,他們爲舉報付出的代價也應得到更合理的補償。
“依靠人民羣衆是黨的傳家寶,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也離不開人民羣衆的參與和舉報。許多貪污腐敗、違法犯罪案件就發生在老百姓的周圍,因此充分發揮羣衆舉報的作用是緊要而長期的任務。目前關於舉報的有關規定散見於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部門之間各自爲政。處理羣衆舉報的規定各不相同,極不規範,舉報人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必須制定‘舉報法’。”陝西代表劉三陽等31人在聯合提出的第109號議案中,闡述了制定“舉報法”的意義。
重慶彭復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號議案中,對“舉報法”的內容提出了構想,它包括總則、保護、打擊、獎懲、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具體需要規定的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主體,打擊報復行爲的界定、情節的認定,對舉報人保護的範圍和具體措施等。陳萬志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786號議案、王維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151號議案也發出了伸張正義,決不允許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呼籲。一些議案還建議成立國家舉報總局和地方分局,落實舉報獎勵等。
查辦腐敗案中七八成靠舉報
近年來,舉報已經成爲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個亮點,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稅收等機關的辦案線索主要源於舉報。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計,每年查辦的貪污賄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羣衆舉報。
今年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查辦的原中國建材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期貨交易部經理兼上海浦東長城建材工業外經技術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經理陳煒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終審判決。貪污公款520餘萬元,挪用公款4195餘萬元的陳煒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案就是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舉報線索立案偵查後,偵破的一起特大職務犯罪案件。
其實目前我國並不缺乏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中紀委、監察部、檢察院等機關都出臺了相關工作規範,但問題是這些規範並不統一,而且比較抽象,缺乏懲處機制。
目前我國的舉報工作還沒有真正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法制化。值得欣喜的是,我國已經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因此,我們應該利用公約簽署的這一契機,從立法層面對保護舉報人作一些制度性的完善。我們應儘快把各部門現行的保護舉報人的規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制定一部具有權威性和足夠影響力的《舉報法》。
讓舉報法成爲舉報人護身法寶
隨着反腐敗鬥爭的逐步深入,人民羣衆舉報犯罪的熱情也越來越高漲。但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也不斷出現。
面對腐敗現象和行爲,很多羣衆是有舉報的心卻沒有舉報的膽,因爲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手段不斷“升級”,甚至僱兇殺人。還有一些被舉報人利用職權,打着“合法”的旗號,強行將舉報人撤職、調離甚至打入監牢。
人們不能不想起那些“不怕檢查,不怕撤職,不怕失業,不怕離婚,不怕掉腦袋”的“五不怕”舉報英雄:如郭光允,因舉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程維高而屢遭打擊報復,小小的科級幹部鬥爭8年,遭遇了開除黨籍、勞教兩年等不公正待遇;呂淨一,河南省舞鋼市殘聯幹部,因舉報遭到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的打擊報復幾近滅門,並上演了令人震驚的政法委書記買兇殺人案。呂淨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傷,造血功能受損,兩個月得輸一次血。大腿肌肉被砍傷,只能跛足而行;海南省萬寧市工商局幹部陳少青署名舉報“頂頭上司”葉東雄的腐敗劣跡,揭露了全省8個市縣工商局長腐敗串案。然而,當腐敗分子被繩之以法的時候,陳少青卻遭受打擊報復。萬般無奈之下,陳少青提出辭職。……與此相映的是,幾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的舉報獎金滯留在有關部門無人認領。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將受到我國刑法的懲處。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懲罰條款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差、適用範圍較窄也應引起重視。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濟私”概念模糊籠統。還有,將報復陷害的對象僅限於舉報者本人,保護範圍過窄。希望正在起草之中的舉報法能夠充分注意這些方面,加強可操作性,真正使舉報法成爲舉報人的護身“法寶”。
在提倡舉報的同時,相應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將導致相當嚴重的後果。首先是舉報人可能會因舉報行爲而招致打擊報復。而因爲泄密使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傷其實也就是在破壞反腐敗及其他執法工作的進行。同時泄密還可能導致人們因爲害怕而不敢署名舉報,這也將直接影響到反腐敗及其他工作的更好開展。對於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等情況者,如果僅僅是在查實之後進行一些組織、人事處理,所能起到的以儆效尤效果會比予以法律懲處要差得多,因而出臺《舉報法》,對泄密者進行必要的法律懲處是非常有必要的。
另外,不對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爲進行嚴厲懲處就必會不利於舉報線索的增多,因而就不利於反腐及其他執法工作的開展。因而通過立法來明確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爲的法律責任,並以專項罪名來對其進行法律制裁是必要的。在這當中,極其有必要鑑別那種假借工作需要等“合法合理”理由進行變相打擊的行爲,規定相應的判別標準,以給予舉報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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