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乘客在搭乘出租車時發生交通意外,雖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出租車司機不負事故責任,但乘客仍以出租司機違反運輸承運合同爲由將其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判令出租司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各項損失1.5萬餘元,此外,法官提出,出租司機有權利向事故責任方追償損失。
據瞭解,李某於事發當日包乘了出租司機白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前往塘沽區,當晚7點在由塘沽返回途中,白某駕車與案外人林某違章駕駛的夏利汽車相撞。車禍造成乘客李某門牙脫落,左手手腕骨折,左腿肌肉拉傷,肝部挫傷,經入院治療花費醫藥費近萬元。李某認爲,出租司機白某有保證原告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要求法院判令白某賠償其各項損失。被告出租司機白某辯稱,原告李某包乘出租車屬實,但是交通事故經認定案外人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致傷的原因是因爲案外人林某違章駕車,但原告李某選擇了承運合同糾紛而不選擇交通事故賠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白某在爲原告李某提供服務時,原告受到了人身損害,被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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