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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河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李俊傑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所得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李俊傑在擔任河南送變電公司總經理、河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請託人招攬工程,先後收受請託人感謝費人民幣共計267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5.8萬元的“索尼”等離子彩電一臺;還利用職務便利,將10萬元公款佔爲己有。另外,李俊傑尚有鉅額財產共計人民幣108萬餘元、美元6.7萬元和港幣4.41萬元,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認爲,李俊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卻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鉅額賄賂,貪污公款,並聚斂數額巨大的錢財,依法應從嚴從重懲處。但李俊傑認罪態度較好,在案發前主動退回受賄錢款,且涉案錢款、物品已全部退繳,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遂對李俊傑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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