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賄賂,原重慶市江北區建委副主任周杰涉嫌111萬受賄案,昨天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經查明,周杰收受賄賂71萬元,一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同夥胡先鋼收受他人錢財61萬元被判3年有期徒刑。
今年6月份,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羣衆舉報,周杰在任重慶市江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江北區濱江路建設投資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涉嫌經濟問題,7月27日周杰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逮捕,11月22日,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周杰在被傳詢時,主動交待了收受賄賂的全部事實。
“關照”工程收好處費10萬
1997年10月,被告人周杰經任命擔任重慶市江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2000年10月,又兼任重慶市江北區濱江路建設投資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2002年3月,成都鐵路工程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鐵一公司)承接了江北區嘉陵江江岸綜合整治石門段的下部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該公司辦公室主任李某受公司領導安排以個人名義在銀行存入現金10萬元,然後將存摺及密碼等交給成鐵一公司副經理宋龍明(另案處理)。爲感謝周杰對該工程的“關照”,宋龍明將10萬元存摺交給了周杰。案發後該信封被查獲。
收受感謝費3人分走91萬元
2002年4月,成鐵一公司欲投標承建江北區嘉陵江江岸綜合整治工程石門段的上部結構工程,宋龍明向周杰提出:若該工程由成鐵一公司中標修建,成鐵一公司將考慮給周杰一定比例的提成作爲感謝費。後被告人周杰安排江北區匯江建築工程公司第五工程處負責人胡先鋼與宋龍明商談此事。
不久,宋龍明與胡先鋼商定若成鐵一公司中標,就按中標標的的2%提成作爲感謝費給周杰。2002年8月,經招、投標後成鐵一公司中標該工程,合同標的爲4500餘萬元,周杰代表江北區濱江路建設投資公司與成鐵一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書。
事後,宋龍明向胡先鋼表示:他自己也做了一些工作,要求在給周杰的90萬元中分30萬元。胡先鋼在徵得周杰的同意後,答應了宋龍明的要求。
後宋龍明和胡先鋼通過採取提高土石方單價和簽訂虛假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的手段,從成鐵一公司套取了91萬餘元直接匯入江北區匯江建築工程公司第五工程處帳上。2003年7月至12月,胡先鋼先後兩次共付給宋龍明10萬元,周杰叫胡先鋼將剩餘的錢放在匯江公司第五工程處帳上,若胡先鋼需要可以使用。案發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從匯江公司第五工程處帳上將贓款追繳。
朋友缺錢出面招呼“借”出10萬
1997年底四川省交通廳第一航道處(以下簡稱第一航道處)承接了江北區濱江路劉家臺示範段擋牆工程,該工程造價1400餘萬元。2001年7月,被告人周杰因其朋友鍾某找他借錢欲購買出租車經營,周杰即向在江北濱江路施工的第一航道處處長左某打招呼,由鍾某出面向左某借10萬。2001年7月9日鍾某到左某的辦公室,在向左某出具了10萬元借條後,領取了現金10萬元,用於自己公司的經營活動。事後第一航道處經過集體研究沖銷了鍾某的該筆借款,至案發鍾某仍未將該款歸還給第一航道處。
證據不足40萬受賄指控不成立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杰夥同被告人胡先鋼共同收受成鐵一公司91萬餘元,宋龍明作爲行賄方,事先與周杰、胡先鋼共謀支付給周杰的91萬餘元中宋要分得30萬元,事後胡先鋼已陸續支付給宋10萬元,故起訴指控周杰對宋要分得的30萬元有受賄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對此金額不應計入周杰受賄的金額。
法院還認爲,被告人周杰利用職務之便,夥同鍾某向四川省交通廳第一航道處索賄10萬元,現有證據還不能證明周杰有夥同鍾某“以借爲名”向第一航道處索取賄賂的主觀故意,指控周杰非法收受了10萬元的證據不足。
法院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考慮到周杰、胡先鋼有主動交代的情節,且贓款全部予以追回,依法對被告人周杰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胡先鋼予以減輕處罰。最後法院判處周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胡先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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