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30日獲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這個《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並對其宣傳報道負責。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
“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據介紹,目前許多職務犯罪的原因是監督不力、監督手段單一所致。深圳以法規形式明確新聞輿論的監督權,就是利用新聞媒體的信息及時、傳遞快、傳播面廣、影響力大等傳播優勢,加大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加職務行爲的透明度,讓公職行爲變得更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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