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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起訴獲得8.9萬元賠償
北方網消息:年輕媽媽康某領着不到兩歲的女兒路過一橋樑工地附近時,被一輛飛馳而下的手推車撞得胸部、腰椎多處壓縮性骨折,其女也被撞得血流滿面。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工程分包商賠償康女士母女各項損失8.9萬餘元。工程發包商表示,己方與分包商約定“分包商承擔一切對外安全責任”。法院認爲,雙方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於是判令發包商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4月,被告溫某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由溫某分包一處橋樑工程。2004年7月7日上午11時許,康女士領着自己不到兩歲的女兒在橋樑附近一坡路由下向上走。走到半坡上,康女士遇到熟人,說了幾句話。不想此時,從坡上衝下一輛約10米長的無人操作鐵管焊制手推車,康女士躲閃不及,被慣性極大的手推車撞飛,其幼小的女兒也被撞倒。經醫院診斷,康女士的傷勢爲“胸部兩處、腰椎一處被撞成壓縮性骨折”,其女兒傷情爲“頭面部軟組織挫傷並皮膚擦傷”。
此事經交涉未果,康女士和女兒將溫某和工程公司告上法庭。康女士在庭審中說,事發後,其母女身體受到傷害,其本人住院治療93天,損失巨大,故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9萬餘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溫某辯稱,原告住院後,其積極爲原告墊付醫藥費,並與原告家屬協商解決辦法。由於這次事故發生在施工圍牆之外,故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工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已將工程分包給溫某,且雙方簽有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溫某承擔一切對外安全責任,原告不應將工程公司列爲當事人。另外,原告是逆行上坡時被撞傷的,其本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令被告溫某承擔原告損失的80%,即8.9萬餘元。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扣除溫某已支付的2.6萬餘元,溫某應在判決之後實際賠償原告6.3萬餘元。法院認爲,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應保證周圍居民及過往行人的安全,由於被告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未及時發現坡路上有人說話,未控制住運料手推車,致手推車撞到原告。被告溫某作爲分包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在施工地點周圍的坡路上逆行並與人說話,未對周圍環境予以注意,對造成的傷害後果亦有一定的責任。對造成的損失,雙方應按一定的比例分擔。二被告系分包關係,雖簽有分包合同,約定安全責任由溫某承擔,但沒有對“施工人員以外的人受到傷害如何承擔責任”的約定,該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工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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